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南财书〔2022〕6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鸿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145号A4180

被投诉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25层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开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29号万融大厦C座G层02-03号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鸿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南山区妇幼保健院食堂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SDL202200002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项目采购人南山区妇幼保健院、被投诉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公司”)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开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开元公司所提供的蔬菜基地证明文件,不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应当不得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对应处罚

事实依据:基于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可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开元公司“配送距离”中所提供的地址导航查询截图中并未体现出为百度地图查询,属于未按要求提供,不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应当不得分。

事实依据:“证明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百度地图”查询截图,而开元公司投标文件的截图中未体现出“百度地图”标识,且查看其它投标人提供的截图均有“百度地图”标识,故开元公司所提供的截图属于评分标准中“未按要求提供”的情形,应当不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现有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不能够认定该截图为“百度地图”截图,故开元公司提供的截图不符合评分标准,不应当得分。友和公司答复称开元公司所提供的查询截图为手机百度地图查询截图,具有百度地图特有标识。但投诉人认为相关标识属于网络通用标识,不能认定为“百度地图”截图。

投诉事项3:第一中标候选人开元公司在评分标准“中央厨房面积”和“盒饭制售能力”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至少存在一处内容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涉嫌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事实依据:1.投诉人称其经对开元公司提供的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以及开元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考察,两处地址门面上只写有“开味缘”。投诉人据此推断中央厨房地址为深圳市开味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并非开元公司地址。因此投诉人认为开元公司不具有中央厨房,存在为谋求中标提供虚假中央厨房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2.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央厨房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为“深圳市开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海分公司”,提供的中央厨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深圳市开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次投标的主体为开元公司,而非其后海分公司。因此开元公司提供其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评审要求,应当扣除其对应评分项“中央厨房面积”、“饭盒制售能力”的评审得分。

投诉请求:1.对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处罚;2.核实开元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3.扣除相应得分。

五、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答复(详细内容以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一)采购人南山区妇幼保健院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复议阶段,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时认为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导航查询截图为手机百度地图查询截图,截图中带有手机百度查询特有标识,维持原评审结果。

2.关于投诉事项3:对于反映的开元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开元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信息编码卡内容,提交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为:以上两处地址实为同一房屋编码。质疑复议阶段,评标委员会通过核查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资料,维持原评审结果。

3.关于项目履约情况。2022年4月11日南山区妇幼保健院作为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开元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起止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4月12日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合同公告与备案,4月14日合同备案通过。4月17日组织开元公司与城铁物业公司(原物业服务商)完成食堂现场水电气、设备设施及部分物资的交接工作。4月18日开元公司正式进驻提供餐食,并对食堂设备设施、环境卫生、人员架构等进行优化整改。

(二)被投诉人友和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2:质疑复议阶段,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时认为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导航查询截图为手机百度地图查询截图,截图中带有手机百度查询特有标识,维持原评审结果。

同时,其公司通过手机百度地图查询“东南工贸大厦”-“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的驾车导航,通过对比核查路线,发现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导航查询截图与手机百度地图查询界面一致,且截图的左上角显示“出行防疫”的图标上有百度智能机器人标识。

另外,招标文件中“配送距离”评分项证明文件并未要求截图带有“百度地图”字眼标识,投诉人认为截图需带有“百度地图”字眼标识的看法,已经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要求。

2.关于投诉事项3:对于投诉事项反映的开元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房屋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情形,开元公司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信息编码卡内容,提交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为:以上两处地址实为同一房屋编码。

另外,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中央厨房面积”评分项的证明文件已满足要求,投诉人要求开元公司提供房租相关的资金往来或转账记录、发票等实质性的证明材料,已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其次,投诉人在原质疑函中并未针对开元公司不能使用深圳市开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后海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事项提出质疑。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总公司使用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限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开元后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元公司承担,开元公司可以使用其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相关供应商开元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开元公司答复称,其公司提供的蔬菜基地证明文件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否得分由评标会决定。

2.关于投诉事项2:开元公司答复称,其公司投标文件中“配送距离”中提供的地址导航查询截图,确系手机百度地图查询并进行截图。

3.关于投诉事项3:其公司中央厨房经营许可证地址与合同签订地址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上为同一地址。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其地址是由房屋编码自动生成,因此与合同签订地址不一致,且其公司已提供由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地址编码证明》,以及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以证明上述两个地址是同一地址,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中央厨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其公司的后海分公司,为其公司投标主体的分公司,其公司作为中央厨房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符合评分要求。

六、调查及认定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项“蔬菜基地”的评分要求为“投标人具有蔬菜基地;自有的,得100%分;租赁的,得60%分;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对该评分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为“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照片,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2.开元公司响应情况。为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开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河源市连平县开味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味缘公司”)的《营业执照》、种植基地照片、开味缘公司相关蔬菜种植基地的合作协议以及证明开味缘公司为开元公司供应蔬菜的《关系证明书》。

3.评审得分及质疑复核情况。经查,开元公司该评分项的原评审得分为60分,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开元公司提供的蔬菜基地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得分标准,扣除本项得分。2022年4月8日友和公司依法作出质疑答复,参照复核意见扣除了开元公司该评分项的得分。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对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是为了纠正在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现涉案评分项“蔬菜基地”的评审得分结果已因质疑成立进行了相应纠正,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相应救济。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涉嫌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的认定及处理,属于财政部门另行监督处理的事项,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项“配送距离”的评分要求为“投标人使用的配送点距离医院的行车距离:在 2 公里内(含),得100%分;超出2公里—5公里内(含),得 60%分;超出5公里—10公里内(含),得40%分;超出10公里得 20%分。证明文件:提供百度地图地址导航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2.开元公司响应情况。为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开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相关手机导航软件的查询截图,该截图显示,其公司中央厨房所在地址与采购人的落座地址距离为“697米”。

3.评审得分及质疑复核情况。经查,开元公司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为100分,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开元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导航查询截图为手机百度地图查询截图,截图中带有手机百度查询特有标识。

4.进一步核查情况。本机关经比对,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截图与手机软件“百度地图”的查询界面布局一致。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作出的判断,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本案中,对于能否认定涉案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判定的范畴。且根据目前核查情况,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放置的查询截图与手机软件“百度地图”的查询界面布局一致,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投诉人认为涉案截图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百度地图地址导航查询截图,应当对此进行充分举证说明,仅以截图中未标有“百度地图”字样认为评标委员会对该评分项的评审打分存在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1.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项“中央厨房面积”的评分要求为“投标人提供自有中央厨房经营证明,面积情况:面积 3000 ㎡(不含)以上,得 100%分; 面积 2500 ㎡(不含)-3000 ㎡(含),得 60%分; 面积 2000 ㎡(不含)-2500 ㎡(含),得 40%分; 面积 2000 ㎡(含)以下得 20%分;无中央厨房不得分。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照片及内景图片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

评分项“盒饭制售能力”的评分要求为“投标人使用的配送点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单班最大生产量: 10000 份(不含)以上,得 100%分;5000 份(不含)—10000 份(含),得 60%分;3000 份(不含)—5000 份(含),得 40%分;3000 份(含)以下得 20%分。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配送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

2.开元公司响应情况。为响应上述评分项要求,开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开元后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元公司与深圳市嘉瑞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场所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明材料。经核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27号东南贸大厦301”,而《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房屋落座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厂房大厦(工业区)D1、D2栋3层,D2栋3、4层”,房屋编码为“4403050050120100001000003”。另查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营业项目包括了“盒饭制售”。

3.评审得分及质疑复核情况。经查,开元公司上述两项评分项的评审得分为100分,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质疑反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房屋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根据开元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租赁合同编码卡内容,提交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为两处地址实际为同一房屋编码。

4.投诉答复材料的核实情况。开元公司在投诉答复过程中提供了一份南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及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地址编码证明》。《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相关租赁房屋的落座地址为“南山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27号东南贸大厦301、401”,房屋编码为“4403050050120100001000003;4403050050120100001000004”,所载明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及房屋租赁面积信息与开元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致。《房屋地址编码证明》中载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东角头厂房 D13/F、D23/F(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27号东南贸大厦301)的房屋编码是∶4403050050120100001000003。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厂房D24/F(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 27号东南贸大厦401)的房屋编码是∶4403050050120100001000004”。

5.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经向蛇口街道办事处核实,开元公司投诉答复过程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真实有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其办理该凭证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致;“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27号东南贸大厦301”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东角头厂房 D13/F、D23/F”是为同一地址。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首先,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情况,可以证明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地址与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央厨房经营许可证中登记地址实际上为同一地址,且《房屋租赁合同》也已在有关部门处进行备案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元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其次,关于开元公司使用其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投标的认定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盒饭制售能力”的评分要求中并未对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作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进行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当视为总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在招标文件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对总公司相关经营资质的评价也应当包含分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综上,开元公司使用其后海分公司的相关食品经营资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开元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投诉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