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2〕20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1188075

  二、项目名称:福田保税区联检协管员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泥岗东路1110号罗湖保安6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区保安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关于“福田保税区联检协管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118807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行政裁决。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法暂停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三十日。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 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湖保安公司”)《营业执照》与《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福田区保安公司称罗湖保安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完成《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是在长达1年零4个月的时间里仍未完成《保安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尽管罗湖保安公司提交了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正在办理的《证明》,但结合相关材料,无论是时间逻辑关系,还是法理关系都表明罗湖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存在严重问题。长期“两证”不统一,罗湖保安公司不具有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服务需要明细》中第6项第二条“队长工资标准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属于实质性条款,罗湖保安公司与深圳市蛇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保安公司”)的报价不符合该项要求,均应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福田区保安公司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明细》中第6点报价要求:“★二、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管人员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按国家法定标准进行核算。队长工资标准不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为实质性条款,罗湖保安公司和蛇口保安公司投标文件未响应该要求。

  (3)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第5、6项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得分。

  事实依据:福田区保安公司称其提供的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卫科和深圳地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业绩履约评价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得分。

  2.投诉请求

  取消罗湖保安公司和蛇口保安公司的投标资格;纠正福田区保安公司的有效业绩评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未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保安公司何时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做出规定。罗湖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明。

  关于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服务需求明细中,表头列分别为序号、名称、具体内容和标注,其中标注列的作用为显著提示,避免供应商疏漏导致投标否决。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了《实质性条款》汇总表、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模板等,上述表单中均没有“队长工资标准不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中,备注有“5.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三,我中心对原评审委员会答复意见予以采纳。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审核,且在评审和复议阶段未发现其他供应商出现类似情况,不存在区别对待和评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中心无其他补充意见。

  2.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明细第6点第二项,不在实质响应条款范围,对其标注旨在提示其中存在实质性响应条款。

  3.相关供应商答复

  (1)罗湖保安公司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我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核要求,并已按照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要求第7点要求提交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正在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证明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明细》中第6 点报价要求描述为“可选”,不属于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应予以废标。

  (2)蛇口保安公司答复本机关称:

  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中并未对“队长工资标准不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作出不可负偏离条款说明,说明第二项不属于不可负偏离条款。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由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2,600,000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6个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2021年12月20日,本项目开标,确定了福田区保安公司、罗湖保安公司、蛇口保安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福田区保安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1,197,317.12元。2022年1月14日,罗湖保安公司提出质疑,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福田区保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有效业绩”第5、6项被认定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除“有效业绩”2.5分,改为罗湖保安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1,950,000元。2022年1月25日,福田区保安公司就中标结果向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提出质疑,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审查后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于2022年2月7日出具了《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福田保税区联检协管员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截至目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关于福田区保安公司认为罗湖保安公司《营业执照》与《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属于无效投标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7.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非深圳注册的供应商还须提供深圳市公安机关发放的《保安服务许可备案证明》,且《营业执照》与《保安服务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一致(如果《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正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的证明材料)(提供有效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再查,罗湖保安公司就其《营业执照》与《保安服务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情况,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罗湖保安公司已于2021年9月22日向该分局提交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该分局已受理并正在审核中。

  同时,罗湖保安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以及《保安服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且无证据证明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所出具的《证明》属于虚假证明。

  综上,本机关认为罗湖保安公司符合本项目的资格审核要求,福田区保安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福田区保安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服务需要明细》中第6项第二条“队长工资标准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属于实质性条款,罗湖保安公司与蛇口保安公司的报价不符合该项要求,均应属于无效投标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二、服务需求明细的“6 报价要求(可选)”需求项内容为:★一、依据《劳动法》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本项目协管员岗位均为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16(小时)在职在岗,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用人轮休、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因素,为确保报价无遗漏,供应商可参考按每岗用人成本测算,其中:三班制岗位月均用人成本=人均月工资“X元/人/月”*(30天/月*24小时/21.75天/月*8小时/天);二班制岗位月均用人成本=人均月工资“X 元/人/月”*(30天/月*16小时/21.75天/月*8小时/天)。同时,投标人应分别列出设备投入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等,报价为包干价(列明分项报价)。二、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管人员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按国家法定标准进行核算。队长工资标准不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供应商在人员费用方案中应建立协管人员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使协管人员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工作成绩相匹配,并作出承诺在中标后实际执行。如供应商未履行该项义务,采购人报主管部门认定后,有权解除合同。”显示该需求项内容分两项,第一项备注了“★”,第二项未备注“★”。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三、实质性条款”内容显示本项目就报价方面的实质性条款中仅为 “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二、服务需求明细的 6报价要求(可选)”的第一项。同时,《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中“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也只有需求内容的第一项,且备注的第5点:“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响应情况’为准”。可见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未包括“队长工资标准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

  最后,本项目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署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出具了《合作区事务署关于福田保税区联检协管员服务项目相关采购事宜的答复函》,答复称“服务需求明细第6点第二项,不在实质响应条款范围,对其标注旨在提示其中存在实质性响应条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队长工资标准低于普通协管人员的1.5倍”不属于实质性条款,福田区保安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福田区保安公司认为其投标文件中第5项和第6项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有效业绩”要求,应当得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信息 3 商务部分 2 有效业绩的评分准则要求:“每有一项有效业绩,得2.5分;以此类推。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有效业绩定义:(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同类业绩才属于有效业绩):1)同类业绩指:安保、协管类服务业绩;2)业绩内容为:投标人承接安保、协管类服务业绩且项目服务人数不少于150人; 3)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证明文件:1.要求提供安保、协管类服务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及合同甲方出具的盖甲方印章的履约评价合格或及以上(或同等评价)作为得分依据(最后一个服务年度盖甲方章的验收表具有等同效力)。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供应商提交项目业绩需一并提交相应的盖甲方印章的履约评价作为证明文件,或出具“最后一个服务年度盖甲方章的验收表具有等同效力”,此项方可得分。

  再查,福田区保安公司投标文件第5项业绩“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安服务”项目中,《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安服务合同》的甲方为“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合同加盖的印章是“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合同专用章”;履约评价证明文件《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加盖的印章为“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卫科”。由于本项业绩为“保安服务合同”,保卫科是合同甲方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保卫科对保安服务作出履约评价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广东省公章刻制备案业务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福田区保安公司第5项履约评价证明文件《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加盖“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卫科”印章,满足招标文件盖“甲方印章”的要求,故福田区保安公司此项投诉成立。

  福田区保安公司投标文件第6项业绩《深圳地铁车站BA-1802标保安服务合同》的甲方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履约评价证明文件《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合同履约评价证明》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由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并非合同甲方,因此福田区保安公司提交的该份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福田区保安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有效业绩的权重为10%,每有一项有效业绩,得2.5分;以此类推。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福田区保安公司在本项目“有效业绩”计分项当中原来有3项业绩被认可,得分7.5分,加上第5项业绩“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安服务”应得2.5分,其“有效业绩”计分项的得分应变更为10分,总分由92.2143分变更为94.7143分。

  综上,投诉人福田区保安公司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保安服务”项目有效业绩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福田区保安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对得分有影响,其总分应变更为94.7143分,本项目原第一名罗湖保安公司总分为94.5915分,故变更后福田区保安公司为本项目第一名,本项目供应商整体排名发生变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机关决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