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2〕6号)

  一、项目编号:PD2021-WT0047

  二、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案查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三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鹏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坪山区东城环路4128号大万文化广场A座1810-18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鹏达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案查评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D2021-WT004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投诉。

  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拒不提供投诉项目的具体评分情况及投诉人的得分明细,侵犯了投标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违反了公平、公开的招投标原则。

  事实依据:将评标结果,包括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附件形式不公开)和各项目的具体评分明细在网上予以公示是当前招投标活动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也是政府阳光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次招标虽然采用的是纸质标,但仍可供投标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进行查阅。尤其是在投标参与人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情况下,不予公开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各项目的得分明细将使异议人无法针对性地提出质疑,也无法知晓对于其他投标人是否采用了相同的标准,客观上侵犯了投标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质疑及投诉的权利,只会令人合理怀疑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等不公平甚至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提供虚假的评分信息,构成弄虚作假和欺骗投标人行为。

  事实依据:鉴于被投诉人拒绝向投诉人提供具体的评分情况,投诉人只得通过电话了解相关扣分情况,被投诉人员工在电话里回复客观分部分有两处未得分,分别是技术部分第7项“服务团队人员配置”第(1)得分小项和技术部分第8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驻点成员”第(3)得分小项。投诉人据此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质疑意见。但被投诉人却在其质疑答复函中又称技术部分第8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驻点成员”第(3)得分小项投诉人已得分。此前后不一致的回复明显构成弄虚作假和欺诈,为查明真实情况,恳请监管部门调取原始的评分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查处。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未能客观公正地核查各评分项目及进行评分,最终导致评分结果合理,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仅就投诉人目前知道的关于技术部分第7项“服务团队人员配置”第(1)小项“团队成员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得2分,具有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得5分”的问题。评审专家就明显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修改或细化评审标准、作出明显不利于投诉人的倾向性解释等问题(详见质疑函中的相关意见)。为此,投诉人恳请监管部门调取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以查明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是否受到了不正当的诱因因素等干扰。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质疑。针对质疑事项,被投诉人于1月18日举行专家复议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得分明细不属于法定公示范围。同时,我单位也如实告知我们所了解的投诉人的详细得分情况,并未隐瞒。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被投诉人是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具体打分是由专家评定并进行。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后,便组织专家进行复议评审并进行了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3:评标专家是由专家进行具体打分,被投诉人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评审。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并收到其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审专家名单等。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具体得分情况不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已在公告中标结果时予以公开;被投诉人未公开评审得分明细,不违反法律规定。

  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本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评分项“技术部分”的第7项“服务团队人员配置(不含项目负责人及驻点人员)”第(1)小项评分规则为“评分内容:项目配置人数不少于2人,且均具有律师执业证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条件计分:(1)团队人员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得2分,具有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得5分”。关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该评分项下的第(1)评分小项的评审,经查,评审委员会此处的评审标准为“团队成员同时具有10年以上律师经历的,得2分,同时具有2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得5分”,并按照这个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了打分,采用了统一的评审标准。本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该评分小项均未得分。另,经与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该评分小项的解释,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理解一致。

  因此,未有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关于该评分小项的评审违反招标文件评审准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另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