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2〕18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1188048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景龙小学办公家具信息发布云桌面会议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阳光天健城3栋A座203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关于“福田区景龙小学办公家具信息发布云桌面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编号:FTCG202118804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2年 1月 26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深圳市深广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和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通公司”)存在围标行为的问题。
事实依据:天能阳公司称:“深广和公司与世纪宏通公司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12款产品有重要技术参数标记▲有9款存在一致性,其报价型号规格和制造商都是完全一致”、“有18款产品是一致(同一厂家,同一型号)”。
(2)投诉人认为招标参数不合理,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事实依据:天能阳公司称:招标文件重要产品:智能数字会议系统主机、数字音频处理器、98寸智能会议一体机、桌面云软件4款重要产品没有可以有效竞争的三个品牌。
(3)投诉人认为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履约能力的问题。
事实依据:天能阳公司称: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均为2021年注册的新公司,从工商记录中无法查到该两家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因此认为该两家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及履约能力。
2.投诉请求
取消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的投标资格,查处其围标行为。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代理机构答复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书中涉及的质疑事项1、2为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主观推断,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关于质疑事项3无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要求,我中心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2.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经与交易中心核对,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未就质疑事项1、2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属该公司主观推断。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质疑事项3的原始材料无相关法律依据,且在补充资料阶段亦未提供法律依据。该项质疑无法律依据。
3.相关供应商答复
(1)深圳市世纪宏通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本机关称:
投标中几家公司出现部分产品相同的品牌和型号,属于正常现象,质疑中直接肯定是恶意串通的说法,极不严谨和极不负责。
(2)深圳市深广和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本机关称:
我单位跟其他投标单位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所谓的围标行为,中标结果公示的多家投标单位中,2家投标单位出现部分产品品牌相同属正常现象,完全合理合规。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由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委托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30.5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5个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2021年12月20日,本项目开标,确定了深广和公司、世纪宏通公司和天能阳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深广和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4,140,477.00元。2021年12月27日,天能阳公司就中标结果向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提出质疑,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审查后认为质疑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于2021年12月29日通知天能阳公司补正材料,并出具了《质疑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1年12月31日,天能阳公司递交了《关于福田区景龙小学办公家具信息发布云桌面会议系统采购的质疑函补正材料》。经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复核,依然不符合质疑条件,深圳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当前,双方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
关于天能阳公司认为深广和公司与世纪宏通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二、货物需求明细”显示,本项目所需货物共计131项;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智能数字会议系统主机。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四、技术要求”显示:含“▲”指标项重要参数条款共计16项。
再查,本项目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核心产品“智能数字会议系统主机”的品牌及厂家均不相同。此外,虽然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的投标产品存在部分相同的情况,但并不构成非正常一致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故天能阳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天能阳公司认为招标参数不合理,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经查,根据5家投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产品品牌可见,天能阳公司所称的4款重要产品均超过3个不同的品牌。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二、货物需求明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智能数字会议系统主机”,5家投标供应商就该核心产品共提供了5个不同的品牌,无证据证明招标参数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故,天能阳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不合理的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天能阳公司认为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履约能力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以及“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并未对投标供应商的成立时间、社保缴纳情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不能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条件。
再查,根据深广和公司和世纪宏通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已证实两家公司均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且无证据显示两家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
故天能阳公司此项投诉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