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2〕10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3948,包组:A、B

  二、项目名称:石岩街道除“四害”消杀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益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老街二区46-2(办公场所)

  被投诉人: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博智中心706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翔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10巷3号201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康达深害虫防治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湖东路58号南威中心15栋东边101-B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广东益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周公司”)对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达公司”)组织的“石岩街道除‘四害’消杀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3948,包组:A、B)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雷达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A、B包)要求评审,对深圳市翔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虹公司)、深圳市康达深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深公司)打分有误:翔虹公司、康达深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区县级部门,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项“拟安排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仅限一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经理和消杀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提供副省级城市或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学会)颁发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培训证书的要求。2、评审专家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B包)要求评审,对康达深公司“同类项目业绩”打分有误。

  投诉请求:依据招标文件标准,扣除翔虹公司、康达深公司相应得分后,重新公布评审结果。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雷达公司回复称: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其司根据复议结果回函投诉人,并于2021年12月31日签发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回复称:(一)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副省级城市或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学会)”的说明,依法成立的学会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之间为平等的主体,不存在隶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故此项可理解为“包含副省级城市区域内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学会)”,专家复议结果是正确的;(二)针对有关业绩的说明,一是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以合同履约为准)”,应指履约时间包括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期间,而不应简单理解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二是深圳市康达深害虫防治有限公司提供的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阳江市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出具的4份《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表》均体现出了各个项目的合同服务期限、服务面积、服务履约评价等关键信息,相关信息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业绩评分标准。三是对于联合体投标业绩得分问题,深圳市康达深害虫防治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存在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中的否定性事项,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业绩评分标准。

  翔虹公司回复称:一是深圳市是副省级城市,深圳市的任何行政区域都属于副省级城市区域,龙岗区属于副省级城市区域。二是广东省应急协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不存在行政级别的划分。三是投诉人用其它项目的评分要求作为本项目的佐证材料,与本项目的评分条款无关。其司提供的培训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

  康达深公司回复称:1、关于“具有副省级城市或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学会)颁发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培训证书的”的投诉事项,其司认为深圳市是副省级城市,深圳市的所有行政区域都属于副省级城市区域,龙岗区也属于副省级城市内。广东省应急协会是公益组织,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系没有政府行政级别的组织,不是副省级行政级别。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学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编制,因此深圳市龙岗区应急学会颁发的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关于同类项目业绩打分有误的投诉事项,其司认为首先证明文件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评价证明均为有效证明文件,其司提供的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其次“2018年1月1日以后”是指该时间以后,并非从这个时间开始。其司提供的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后评分规则未规定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业绩不得分,其司提供的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相关当事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分事项属于客观评分,该部分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依法统一意见后得出的分数。评标委员会认为翔虹公司、康达深公司提供的“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学会”盖章的培训证书满足得分要求,并将该评分标准适用于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法定权利和职责范围。且采购人也作出解释并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准则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康达深公司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表》能判断其服务面积,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服务面积的要求;对于合同履约期限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合同履约期包含2018年1月1日以后即可。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对“同类项目业绩”评分项的理解相同。同时,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出发,提供业绩证明主要是证明履约能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准则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