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2〕3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2052,包组:A
二、项目名称: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绿化管养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阳升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绿化管养一体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2052,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丁礼华的主观评分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打分标准和范围进行评审,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其打分应认定无效。2.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没有提供“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内容要求,得分应扣除。3.鑫梓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存在不符合、不合理、不清晰、不相关的内容及不应得高分等诸多问题,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丁礼华不应给鑫梓润公司均打全场最高分,鑫梓润公司不应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中标。
投诉请求:1.修正评审专家丁礼华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行为或取消丁礼华本次评审资格,重新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审。2.鑫梓润公司未提供“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应扣除9*20%=1.8分。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方案”“风险预案、重大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备维保方案”由客观评分(80%分值)加主观评分(20%分值)模式构成。丁礼华评委于复核会现场表示,评审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档次,经过仔细阅读及主观判断,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独立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存在倾向性评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丁礼华评委存在未按照评审规定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项“拟安排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除外)”要求提供“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经原评审委员会核实,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卢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9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月2日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且该评分标准适用于所有投标供应商,不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形。投诉事项3.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鑫梓润公司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服务)条款偏离表》中作出完全响应满足,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针对投诉人认为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方案中出现的瑕疵性问题,原评审委员会各专家已在评审时,在主观评分部分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丁礼华评委有未按照评审规定评审的情形。
采购人宝安区航城街道办事处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针对80%分值的客观评分部分,经原评审委员会核实,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核实各投标供应商方案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打分;其次,针对20%分值的主观评分部分,按招标文件规定,此项属于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进行个人主观判断打分的内容。在评审现场,原评审委员会各专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档次,进行个人主观判断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后,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单项分值低于60分或达到满分值100分,评审专家需要作出书面合理说明,本项目除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方案”评分低于60分,各评委在评审时均已备注并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得分均未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形。该项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卢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评审委员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准则要求,此项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统一适用。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出现的瑕疵性问题,原评审委员会各专家在主观评分部分已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投诉人称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严重偏离招标文件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的规定,“投标人是否满足本章带*号条款要求,以《商务(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为准”,鑫梓润公司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服务)条款偏离表》中作出完全响应满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政府采购相关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该部分属于评委的主观评分内容,是评委依法行使独立评审权后得出的分数,评委丁礼华的主观评分是法定的权利且在职责范围内。评委丁礼华的打分并非仅针对投诉人给予较低分,亦并非仅针对鑫梓润公司给予较高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委丁礼华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月2日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员工2017年10月29日获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满足相应评分项“项目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20%,其他情形不得分”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原评审委员会一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中的规定,鑫梓润公司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服务)条款偏离表》中作出完全响应满足,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部分属于评委的主观评分内容,是评委依法行使独立评审权后得出的分数,各评委的主观评分是法定的权利且在职责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在质疑答复中进行说明,鑫梓润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出现的瑕疵在主观评分部分已做相应扣分处理,且未出现任何评委给予鑫梓润公司主观评分满分的情况,由此可见,该得分属于各个评委独立评审后得出的分值,并非评委丁礼华个人意见决定。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