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2〕4号)

  一、项目编号:0724-2100D96N5766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社康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汇涛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119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8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汇涛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涛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社康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2100D96N576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投诉。

  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七)技术要求”中,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的技术要求“▲2.8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的技术要求“▲3.7 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而市系统开发商自身也是投标人,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有直接利益冲突,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垄断和控标的行为。市系统版权所有方是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疾控中心”),只有版权所有方才有权力开放接口,制定接口接入安全规则,而不是由系统开发商来证明。经与系统开发公司电话沟通,盖章需经过深圳疾控中心批准且评估对接费用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沟通,即系统开发商没有权限盖章,更不应该将该要求列在标书三角条款里,且如需跟深圳疾控中心进行沟通,标书上也应该列出一套标准流程出来才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而不是直接找运营商盖章。

  (二)采购人、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采购人、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采购人答复

  此次招标采购设备为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主要用于预防接种的知情告知、“三查七对一验证”环节是接种规范的要求,预防接种流程的一部分,本次采购设备需要和“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紧密融合,提供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的证明,才能保障采购的设备可以正常使用,此为合理合规的技术要求,不存在“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控标的情况。

  “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是系统开发商根据深圳市免疫规划的管理和业务要求定制开发,相关设备的最终对接工作需要系统开发商根据技术要求和信息安全规范来配合完成,潜在投标商如有意愿响应该技术要求,应与深圳疾控中心联系,确定系统开发商公司,进而洽谈设备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确保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后,参与后续的招标工作。

  2.被投诉人答复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对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了采购需求。投诉所涉技术参数为医院根据采购实际需要,提出正常的设备对接要求,目的是设备采购后能正常使用,满足医院使用要求。“▲”号条款为评审时的重要技术参数,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且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密切相关,潜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响应。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并收到其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货物“签核一体机(登记台签核)”技术要求第“▲2.8”项要求“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货物“双屏一机(接种台签核)”技术要求第“▲3.7”项要求“内嵌数字化门诊核心枢纽软件需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连接无缝集成,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页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分值为35分,评分细则规定“带▲”号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各5分。

  经核查,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为“深圳市金卫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卫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的接种门诊电子签核设备虽需要与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但该系统已完成开发,且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应由该系统版权方开放接口授权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接入该系统,而非要求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行寻求设备接入系统的证明。本项目将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的开发公司盖公章的证明函设置为技术参数,客观上导致投标供应商取得证明函存在一定的人为阻碍,难以满足该两项技术要求。该两项技术要求的分值比重大,同等条件下,未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得分将明显低于取得证明函的供应商。该两项技术要求实质上限制和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完全履行完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