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2〕38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1340367

  二、项目名称:理学院窗帘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阿奇柏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永潮街49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京基金融中心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10楼03号-0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振东公司”)关于“理学院窗帘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SZDL202134036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振东公司、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指定产品或供应商的嫌疑,且有很多指标都超过国家标准,很多不是市场主流产品,技术参数指向特殊定制产品。要为该项目专门去检测,比如技术要求中的防霉、抗菌指标,检测周期要四十天左右,且相关评分项为重点参数,负偏离时依照规定作重点扣分处理,而本项目从挂网招标至投标只有很短的时间,根本来不及做相应的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技术服务要求”中的序号1至序号8全部招标技术要求及对应的说明。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评分因素“技术规格偏离情况”的评分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产品技术、服务等要求和评分标准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禁用条件”和国家行业标准及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技术服务要求”的相关说明。

  2.招标文件第“▲5.1”项、“▲7.12”项、“▲7.17”项、“8.6”项技术参数存在设置固定值的行为;第“▲4.8”项技术参数设置的区间范围非常小,没有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根本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第“▲4.1”项评分项对于产品的阻燃性能要求中要求产品洗涤50次后进行阻燃性能测试,但国家现行的阻燃标准并未对窗帘面料洗涤次数做出要求。招标文件对于洗涤次数的要求严重超出价值合理性,造成资金浪费,且续燃时间及阴燃时间的要求均超出了国家标准的5倍及15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禁用条件内容”第 94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0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经认定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处理投诉事项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