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1〕23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1166220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卫健系统牙科综合治疗台批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途南欧(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安大道与惠华路交界山厦大厦B座813B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红格社区黄阁中路黄阁翠苑19栋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1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通途南欧(深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市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关于龙岗区卫健系统牙科综合治疗台批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116622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投诉。

  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广东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卡瓦盛邦(上海)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瓦上海公司”)出具的授权函使用已过期或者伪造公章。

  事实依据: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授权书》和《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函》(授权编号:【KaVo_JSY_2021100819】),上述两份授权函出现了明显两种制式不同的卡瓦上海公司公章。

  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函》,由“卡瓦集团亚太地区副总裁”于2017年9月26日签署,授权对象为卡瓦上海公司。根据卡瓦母公司Envista公司官网显示公司的架构,卡瓦集团中国区已经不属于亚太区,而成立了独立的大中华区,该份由卡瓦集团亚太区出具的授权无效。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中科公司提供的两份授权书分别是卡瓦上海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授权中科公司的授权书和卡瓦亚太区于2017年9月26日授权卡瓦上海公司的授权书;卡瓦上海公司已提供说明函,说明开具给中科公司的授权、售后等附有公章资料均真实有效。被投诉人已综合评委会意见,认定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并收到其书面答复;依法向卡瓦上海公司发函调查,并收到其书面回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5点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所投核心产品的生产厂商或合法代理商”。

  中科公司投标文件在“四、项目详细报价——(四)核心产品品牌”部分,明确“我单位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为:卡瓦”。中科公司在“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制造商授权函”提供资料有:卡瓦上海公司向被投诉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编号:【KaVo_JSY_2021100819】),卡瓦集团亚太区副总裁签署的《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函》。上述两份授权文件所加盖的卡瓦上海公司公章存在差异。

  卡瓦上海公司答复称,因印章管理需要,卡瓦上海公司重新刻制过公司印章,《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函》所加盖公章系原公章,已经作废;《授权书》(授权编号:【KaVo_JSY_2021100819】)所加盖公章为新公章,并提供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档材料。卡瓦集团的大中华区业务从属于亚太区业务,故由卡瓦集团亚太区授权卡瓦上海公司作为在华机构在中国大陆从事销售业务。

  综上,根据卡瓦上海公司回复,中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文件不存在伪造公章;卡瓦上海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从事销售业务,现有资料不能说明卡瓦集团亚太区向卡瓦上海公司出具的授权无效。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