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103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2086,包组:A,B,C,D,E
二、项目名称:石岩街道社区工作站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赛维纳D号F1005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九九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石岩街道社区工作站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2086,包组:A,B,C,D,E)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项第9项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查情况要求“1、投标人与具备CNAS及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农副产品检测服务合作协议,本项符合得34%;2、投标人开标之日前三个月内,具有水产类、禽类、肉类、蔬菜类、粮油类每月抽检的快检筛查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且检测结果为合格或符合的得13.2%,同类多份检测报告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66%。以上2项合计最高得100%。证明材料:第1项提供与第三方合法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NAS和CMA资质证书扫描件;第2项提供带有CNAS和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CNAS和CMA检查报告,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将此评分项修改为“1、投标人与具备CNAS或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农副产品检测服务合作协议,本项符合得34%;2、投标人开标之日前三个月内,具有水产类、禽类、肉类、蔬菜类、粮油类每月抽检的快检筛查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且检测结果为合格或符合的得13.2%,同类多份检测报告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66%。以上2项合计最高得100%。证明材料:第1项提供与第三方合法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扫描件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NAS或CMA资质证书扫描件;第2项提供带有CNAS或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1)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有CMA认定标志: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所使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2)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有CNAS认定标志:CNAS认可是一种能力评定,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表明该机构具备了按照相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但是不能取代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本项目招标内容是生鲜食材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对食材的安全检测有严格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NAS资质证书,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3)本项目实际参与的26家投标人均满足该评分项。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要求与具备CMA及CNAS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不存在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质疑处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回复称:一是查阅资料显示,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出具的带CNAS标识的报告,可在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行(双方签署了互认协议MRA)。通过CMA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在其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报告在国内有效。“投标人与具备CNAS及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农副产品检测服务使用协议。”既符合国内标准,也符合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双方签署了互认协议MRA)标准。二是食品安全是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关注点,本服务项目招的是生鲜食材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对食材的安全检测有着严格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中综合实力部分《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情况》“投标人与具备CNAS及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农副产品检测服务使用协议。”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参照深圳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食堂食材配送同类项目招标需求中,大部分对食品安全检测设置具备CNAS及CMA认证资质评分项,表明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三是本项目于2021年11月9日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开标,近日核查相关投标资料,发现实际参与的26家投标人均提供了与具备CNAS及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农副产品检测服务使用协议和相关检测报告,体现食材配送企业对该项检测认证的高度认可。综合以上情况,对于该评分项的设置,体现采购方与投标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严格把控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要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合法合规,没有倾向性。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相关当事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为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人有权对食材的安全检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经调查,同时具备CNAS和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众多。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此评分项的设置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