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88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A5区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璟裕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1.消耗品:除一次性检测用卡片外无其他消耗品;2.测试片:低温保存保质期≥4个月;3.最小样品量:17ul;4.存储检测数据数量:5000组。以上参数指向品牌:雅培,型号:300G,通过独家参数锁定雅培品牌的血气分析仪,导致其他品牌产品不能参与该项目的竞争,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要求。

  投诉请求:撤销或修改以上参数。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投诉人所提出的4点技术参数均为可偏离技术参数,如出现负偏离,将按照评分准则作出扣分处理,并非资格性符合性条款要求;根据采购人来函意见,第1、2、4点技术参数均有3家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对于第3点技术参数,在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修改及确定开标时间的公告”中已修改为“最小样品量:17UL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

  采购人宝安区人民医院回复称:1.关于除一次性检测用卡片外无其他消耗品,可以满足的品牌有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美国 OPTI Medical Systems公司的产品 OPTI CCA 和 OPTI CCA-TS 血气和电解质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 epoc Blood Analysis 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 i15。2.关于测试卡:低温保存保质期≥4个月,可以满足的品牌: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 EPOC Blood Analysis 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 i15、康柏血气分析仪 ESCHWEILERcombi line。3.关于最小样品量 17UL,市面上血气设备用血量在 17UL-90UL 左右,床旁血气属于及时检测设备,以患者为中心,如:急危重症、CCU、产科、呼吸重症、新生儿科等病患,需反复关注供养和酸碱平衡情况,因此测试频率会很高,会优先选择用血量低的设备,但是考虑此条参数不满足三家品牌,已经于 2021年10月25日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提交申请,参数修改为要求样品量:17u1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4.关于储存检测数据5000组,可以满足的品牌: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 i15、美国沃芬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 GEM3000、丹麦雷度米特公司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 ABL9。以上参数满足三家以上品牌,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相关当事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已说明被投诉各条参数设置的具体原因,且被投诉参数均非不可偏离条款,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投诉事项涉及的第3点的参数,采购人在投诉人提交投诉前已进行了调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