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1〕675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1339275

  二、项目名称:学生宿舍门禁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鑫翼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桔岭新村241号厂房401

  被投诉人: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座裙楼04层11A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和公司”)关于“学生宿舍门禁系统”(项目编号:SZDL2021339275,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国和公司、采购人深圳大学、相关供应商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国和公司针对华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核心产品人脸识别终端(8寸,带测温)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审存在不公正不客观。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核心产品人脸识别终端的具体技术要求为采用≥200万像素宽动态摄像头,支持红外可见光摄像,面部识别距离≥0.5m~1.5m,适应1.2~2.0m身高范围;补光灯:感应式LED补光灯;声音:内设扬声器,支持识别语音播报。华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情况为摄像头:RGB摄像头200万高清摄像头,1080P。红外摄像头130万高清摄像头,720P;其中一个摄像头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200万像素宽动态摄像头属于负偏离。

  2.本次中标结果公示的信息显示,华颐公司扣除价格分以外其他得分为70分。

  3.依据招标技术要求及招标评分标准,技术要求偏离表此项应当为负偏离,并且总分扣除1.5分。评标委员会回复意见中回复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明显有失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投诉事项2:国和公司针对华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应急门产品的评审不公正不客观。

  事实依据:1.国和公司针对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华颐)投标文件中对应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清单明细第4项为应急门。同时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内容中要求,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需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华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技术要求偏离表第3项应急门产品的应答情况为“我司投标产品为:华颐HY-BZ001智能摆闸”。

  4.根据“西丽校区一期开办费购宿舍门禁系统”项目的需求公示,人脸识别闸机——单机芯摆闸(分为左侧单机芯和右侧单机芯)对摆闸进行的描述与本次招标需求的应急门不是同一类型产品,说明用户明确需求的是应急门,不是摆闸。

  5.根据百度百科对于摆闸的组成描述是不包含应急门需求中的磁力锁模块的,摆闸也无法将磁力锁应用到摆闸的组成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3: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本项目评审文件高性能数据服务器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应答评审不公正不客观。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具体技术要求第5项高性能数据服务器要求CPU:不低于英特尔CPU金牌;内存256GBDDR4,可扩展≥12个内存插槽;硬盘≥25T。

  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备注:本次项目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集中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3.华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应答情况为:CPU:英特尔CPU金牌;内存256GBDDR4,可扩展12个内存插槽;硬盘25T。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技术要求偏离表中的备注,华颐公司本项目所投高性能数据服务器CPU无具体型号,英特尔CPU金牌是一个很宽泛的系列,有多种选择,此处华颐公司的应答属于模糊应答,应当予以废标。

  4.华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性能服务器(联想ThinkSystemSR590服务器)证明材料中关于机型、CPU、PCI插槽、阵列控制器描述与联想官方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补充事宜中规定“6.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单位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据此应对华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应予以废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

  投诉事项3: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本项目评审文件高性能数据服务器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应答评审不公正所谓类似,是指用于骨灰寄存的。智丰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普通的货架,没有寄存功能,所以不属于寄存架。

  针对上述回复内容,投诉人认为:既然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均认可该得分依据在招标文件里未明确,存在争议,那么为了公平意见,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可以统一取消该项业绩的评分,用“所谓类似,是指用于骨灰寄存的”这样的有失公平公正且“以偏概全”偏颇的解释来回复投诉人,属于区别对待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处理投诉事项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