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1〕662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1200833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寄存格位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智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鹅公岭西路2号1号厂房501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交易集团评审区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关于“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寄存格位采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20083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交易中心、采购人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殡葬中心”)、相关供应商上海璨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璨扬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信息第5项业绩部分的评分标准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6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类似寄存架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0分,提供3个得100分。同个采购单位只按一个有效业绩计算。(二)评分依据: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关键页、项目履约(验收)结果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及以上的证明材料……”。该评分项的得分依据为“具有类似寄存架项目业绩”。投诉人认为从该得分依据可以看出:依据即无规定寄存架必须为木制或钢制,也无规定必须是本项目骨灰寄存架才能得分。如必须是钢制的类似本项目骨灰寄存架才能得分,那么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得分依据为“具有类似本项目的钢制寄存架项目业绩”。只有这样表述才能明确:1、项目业绩必须是类似本项目骨灰寄存架;2、必须属于钢制品。

  故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份业绩证明(搁架、书柜、水杯柜、材料柜等)中的产品均具有寄存功能,且投诉人完全按照要求提供了上述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完全符合得分依据的要求。

  2.原评审委员会及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过程中一致认为“类似寄存架”招标文件未明确。经评审委员会投票认为,所谓类似,是指用于骨灰寄存的。智丰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普通的货架,没有寄存功能,所以不属于寄存架。

  针对上述回复内容,投诉人认为:既然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均认可该得分依据在招标文件里未明确,存在争议,那么为了公平意见,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可以统一取消该项业绩的评分,用“所谓类似,是指用于骨灰寄存的”这样的有失公平公正且“以偏概全”偏颇的解释来回复投诉人,属于区别对待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