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2021〕26号)

  一、项目编号:GMDL2021176132

  二、项目名称:长圳社区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赛维纳D号F1005

  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警民路10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博普信息技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3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2深圳市博普信息技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普公司”)关于“长圳社区购买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MDL2021176132,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塘街道”)及博普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机关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及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关案情经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一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蔬菜、禽类、肉类、水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以来截止投标之日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相应的证明文件为:每个类别连续六个月带有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或符合。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事实与依据

  CMA和CNAS检测报告都是由国家授权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都可以证明供应商有充分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本项目要求同时具备CMA和CNAS检测报告属于变相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2.投诉事项二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项目负责人》2.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级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20%;3.具有中国营养学会颁发的指导员证书的得20%;4.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式面点师的得20%”。该评分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事实与依据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文件中对营养指导员的定义,“营养指导员”是泛指的概念,“营养指导员”证书并非仅由中国营养学会颁发,其他民政部合法备案登记的组织也可颁发。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与中式面点师职业资格均在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中被退出职业资格目录。本项目要求“2.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级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20%,4.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式面点师的得20%”,属于“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要求,这些资质若作为加分项,对后进入市场的企业不公平。

  综上,上述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要求。

  3.投诉请求

  (1)修改招标文件“蔬菜、禽类、肉类、水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为“CMA或CNAS的检测报告……”。

  (2)删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中,“2.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级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20%;3.具有中国营养学会颁发的指导员证书的得20%;4.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式面点师的得20%”评分项。

  (二)被投诉人1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1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1答复称,本项目投诉所涉评分项设置合理,不存在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1.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为食材原材料配送,食材安全性是食堂运行的根本保障,必须执行高标准严要求。评分准则要求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必须具有CMA和CNAS是为最大程度保障配送食材的质量、安全,属于择优,并无任何倾向性和歧视性。

  2.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人员。作为食材配送项目负责人,需配合采购单位进行相关查验、指导以及管理工作,本评分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三)被投诉人2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2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要求出具的报告要同时具有CMA、CNAS的要求,目的是更好、更能保障社区群众选到更安全、更优质的、有食品安全供应保障能力的供应商。并且此项要求仅是评分项,而不是资格项,符合采购法的设置,投诉人的投诉与当前政府的食品安全保障要求不符,投诉无效。

  2.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相关规定,原食品检验工统一整合为农产品食品检验员,食品检验工作已经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畴,按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且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同时取得从事食品检验的资质,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资格证书在当前是加强,而不是弱化。

  本招标项目采购“食材配送服务”,包含了食品运输、保存、环境管理、搭配等专业知识,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项目要求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级农产品检验安全员证书、中国营养学会颁发的营养指导员证书、中式面点师等证书都是非常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合法条件。且该项仅是评分项目,而不是核心资格条件,不存在指定或者排斥任何供应商的情况,符合采购法规,投诉无效。

  (四)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相关部门和机构回函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被投诉人2于2021年10月20日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澄清函》,该函中将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技术部分》”第四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和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每个类别须提供连续六个月带有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修改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和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每个类别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并同时出具如若中标,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持续提供检测报告的承诺函”。

  另查,CM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CNAS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能力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二者均是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能力的标志。本项目为“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产品参数检测报告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1)关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中,“3.具有中国营养学会颁发的指导员证书的得20%”评分项。本机关依职权向中国营养学会教育培训中心、深圳市营养学会等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了深圳市营养学会的书面回复。

  经查,根据《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养指导能力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营养指导员培训考核专家工作组关于营养指导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营养指导员的培训工作是在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领导下开展的,由地方经过遴选的培训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大纲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即可获得由国家培训管理机构和当地培训机构共同颁发的《营养指导人员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广东省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广东省第一批营养指导员培训机构有六家,分别为:广东省营养学会、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深圳市营养学会、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另,经查询各地区营养学会及疾控、卫生健康部门官网,目前四川省、湖北省、天津市等省市已顺利开展过营养指导员培训工作。

  综上,中国营养学会并非唯一有资格开展培训并颁发营养指导员证书的机构。

  (2)关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中,“2.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级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证书的得20%;……4.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式面点师的得20%”评分项。本机关依职权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该局的书面答复。

  经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农产品食品检验员”以及“中式面点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改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另,经查询“国家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网”(现已更名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目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人社部门备案,可开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用人单位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上千家,其中,多家用人单位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开展“农产品食品检验员”以及“中式面点师”等技能等级认定。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将“中国营养学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综上,投诉事项二成立。

  另查,本项目已确定中标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