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1〕72号)

  一、项目编号:FTCG2021187915

  二、项目名称:莲花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赛维纳D号F1005                                         

  被投诉人1: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6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莲花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FTCG202118791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1年10月18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布《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福财书〔2021〕66号),暂停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三十日。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1 项目服务方案 3、肉类、禽类供货能力”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删除该评审项的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自有或者控股、租赁肉类分割屠宰场属于变相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肉类分割屠宰生产能力,本项目为食材配送服务,生产能力不等于食材配送服务能力,要求食材配送服务商具有生产能力,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5 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 1、投标人自有或者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辆所有权要求以及减少车辆数量要求的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评分细则要求投标人拥有40台冷藏运输车辆,每台冷藏运输车辆核定载重量最小为1.1吨,40台冷藏运输车辆核定载重量合计约为44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90762元/月,即每天采购预算为6358.73元,因此运输食材重量不会超过0.5吨,但招标要求投标人运输能力至少40吨,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4 食品安全责任险情况”中要求供应商需提供“4、提供有效的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5、提供有效的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的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是针对餐饮业的保险产品(详见附件二)。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本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且本项目所提供服务为食材配送服务,并非餐饮业或餐饮服务,要求投标人购买餐饮业的保险产品,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5 其他荣誉、获奖与表彰情况”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因素的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2.投诉请求

  责令采购人将本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采购。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代理机构答复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已于9月26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我中心已要求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回复。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我中心无补充意见。

  2.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投诉事项1:从项目需求实际需要出发,设置该评分项,是为了考察提供食材配送的单位能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卫生,保证屠宰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并且要有相关检测证书,能够及时、高效、低污染地提供新鲜安全的食材。由于食堂涉及到的饮食安全问题,各种食材必须保证相关的检测合格,肉类更需要相关的宰杀证明。宏观目前交通运输和冷链的标准,深圳周边城市乃至广东省周边省份的屠宰场完全可以支持提供分割屠宰生产的能力。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最新数据,仅广东省内屠宰场就超过 300家,且该评分项设置为梯度分值,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根据其自身情况获得相应得分,体现政府采购择优中标的原则。经了解市场中能获得相应分数的供应商不止三家,(如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已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本单位为保障食材安全合格,此条设置符合项目需求特点。

  投诉事项2:从项目需求实际出发,设置该评分项,是为了考察提供食材配送的单位具有较强的配送运输和冷链安全能力,能够准时多地的提供新鲜安全的食材。由于考虑到员工正常工作时段的规范定性和基层单位后勤工作的重中之重,伙食保障更是巩固和提升工作人员高效率的重要途径,秉承“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不允许丝毫懈怠”的工作理念。招标文件中设置凡是自有和租赁冷藏运输车辆的供应商,都可根据其自身情况获得相应得分,并非只限制自有车辆供应商,经了解市场中能获得相应分数的供应商不止三家,设置该评分项为体现政府采购择优中标原则。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此次中标单位不仅负责本单位的食材配送,还要负责除街道辖区十多个社区的配送工作,考虑到各单位用餐时间一样,需要同一时间配送地点多,为保障食材新鲜质量和品质安全设立该评分项。供应商的车辆不是单单为我街道和社区服务,还包括供应商的所有服务对象,运输能力强弱,直接影响食材新鲜程度及保障就餐的准时性。

  投诉事项3:从项目需求实际需要出发,设置该评分项,是为了考虑到我单位食堂是固有的餐饮单位,要为单位人员提供安全可靠无风险的食品和餐饮环境。本评分项要求配送供应商具有相关餐饮责任保险,是为了在出现食品、环境等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具备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偿付能力,该评分项的设置与本项目具备关联性,且此设置为梯度分值,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供应商,都可根据其自身情况获得相应得分,(经了解市场中能获得相应分数的供应商不止三家)设置该评分项为体现政府采购择优中标原则。本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为了考察供应商有至少一年连续投保,证实和确保其诚信度和综合能力,能提供优质安全的食材配送服务,以更好的履行本项目合同,而不是为了竞选项目而临时准备。

  投诉事项4:从项目需求实际出发,设置该评分项,是为了考察提供食材配送供应商具有较强的供应能力,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食材,其与本项目特点相关,且此设置为梯度分值,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供应商,都可根据其自身情况获得相应得分,经了解市场中能获得相应分数的供应商不止三家,设置该评分项为体现政府采购择优中标原则。

  对于以上4点投诉事项,我单位认为评分项的设置在市场上均能达到三家或以上供应商满足,已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体现政府采购择优中标原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指向特定供应商,更不存在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该项目由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机构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90,762.00元/月,服务期限最少为14个月,合计2,670,642.00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6个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投标。2021年9月29日,该项目开标,确定了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2403577.8元(服务期限为14个月)。2021年9月26日,投诉人就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问题向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9月28日,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审查后认为投诉人质疑不成立并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9月29日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2021年10月8日,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发出的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截至目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1 项目服务方案 3、肉类、禽类供货能力”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删除该评审项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1 项目服务方案 3、肉类、禽类供货能力 权重8% 评分准则:(1)投标人具有肉类分割屠宰场:自有或控股的得4分,租赁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禽类养殖场:自有或控股的得4分,租赁的得2分。证明文件:自有或控股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工商股权查询截图,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得分”。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二 服务需求明细 1 项目概况 具体内容:提供食材配送服务。辖区社区工作站食堂配送服务可采用本次招标结果提供配送服务。项目采购范围:蔬菜类、水果类、鲜肉类、水产类、粮油品、奶制品、副食品、干货类及调配料等主副食品”,即该项目采购需求是供应商的食材配送服务。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购需求是食材配送服务,即要求投标人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而食材的安全与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投标人是否“自有或控股或租赁肉类分割屠宰场”无必然联系。综上,采购文件将“自有或控股或租赁肉类分割屠宰场”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5 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 1、投标人自有或者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辆所有权要求以及减少车辆数量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服务部分 5 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 1、投标人自有或者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 权重8% 评分准则:A: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辆情况 1)冷藏运输车≥40辆,得8分;2)30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6分;3)20辆≤冷藏运输车<30辆,得3分;4)20辆以下不得分。B:投标人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 1)冷藏运输车≥40辆,得4分;2)30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2分;3)20辆≤冷藏运输车<30辆,得1分;4)20辆以下不得分。证明文件:A和B不重复计分;自有冷藏运输车辆需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扫描件及车辆照片(需显示车头车尾);租赁冷藏运输车辆需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合同扫描件及车辆照片(需显示车头车尾)。冷藏运输车辆行驶证需年审合格。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首先,投标人是否具备符合该项目要求的运输能力,主要是从该投标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合格的冷藏运输车以及工作人员等方面进行评价,而与冷藏运输车是自有或租赁无直接关联,故该评审因素中评分准则就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藏运输车,在相同数量的情况下,按不同的分值进行计算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其次,该项目的预算金额为190760元/月,即每天采购预算为6358.73元,因此运输食材重量不会超过0.5吨,招标文件的该项评审因素对车辆数量的要求明显超过了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再次,从招标文件的内容来看,并未显示该项目的配送地点包括莲花街道辖区社区工作站,即食材配送的地点单一,不存在多点配送的问题,即使存在多点配送,该评审因素提到的车辆数量也不合理;最后,采购人将该评审因素对车辆数量的要求解释为不是单指该项目的实际需要,而是考察投标人的配送运输能力。车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前冷藏运输车辆均价约为13万/台(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所得),根据该评审因素的要求,若要得满分,则需要自有冷藏运输车40台以上,则是变相规定投标人固定资产至少有520万元,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采购文件“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评审因素所要求的冷藏运输车:一是对车辆权属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若投标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无论是自有或租赁车辆,在能够确保项目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同等评分,该评分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二是车辆数量远超采购需求,与该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4 食品安全责任险情况”中要求供应商需提供“4、提供有效的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5、提供有效的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与合同履行不适应,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4 食品安全责任险情况 权重6% 评分准则: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险情况:1、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额累计在10000万元(含)以上得1分;保额累计在5000万(含)-10000万元(不含)的,得0.5分;保额累计在5000万以下的得0.25分。2、提供有效的公众责任保险,且保额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得1分;保额累计在2500万(含)-5000万元(不含)的,得0.5分;保额累计在2500万以下的得0.25分。3、提供有效的雇主责任保险,且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含)以上得1.5分。保额累计在500万(含)-1000万元(不含)的,得1分;保额累计在500万以下的得0.5分。4、提供有效的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的得1.5分。5、提供有效的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的得1分。证明文件:提供 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止购买的保险保单和发票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

  本机关认为,首先,投标人就其提供的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购买保险,是为了在食材采购、存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财产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偿付能力。为了保证投标人具备上述履约能力,投标人购买的保险在保险期限上应与该项目服务合同期限相匹配,而是否在2020年1月1日购买了相关保险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其次,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和餐饮行业经营者责任保险属于餐饮行业的保险产品,而该项目采购需求为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因此投标人是否购买上述两种保险与该项目无必然联系,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5 其他荣誉、获奖与表彰情况”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因素的投诉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商务部分 5 其他荣誉、获奖与表彰情况 权重7% 评分准则:1、获得市级或以上“菜篮子”基地得2分;2、获得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得5分,获得省级得2.5分,市级得1分。证明文件: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未按要求 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得分”。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 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 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即申报国家龙头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规模、销售额等有具体要求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的规定,采购文件将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评审因素,则是间接对投标人的资产总额有具体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评审因素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如下:

  认定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莲花街道办事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