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82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1075,包组:A

  二、项目名称:西乡街道“三小”场所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城物联(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路华强创意产业园3栋A座707

  被投诉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3-504房

  相关供应商:深圳中消云智慧安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A座12J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中城物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公司”)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组织的“西乡街道‘三小’场所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1075,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高新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页“同类业绩”评分准则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每提供一个政府采购同类货物或提供同类货物安装运营服务的业绩案例得10%,最多100%,权重占比15%”,深圳中消云智慧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云公司”)业绩与招标文件评分准则不符;2.招标文件第3页“产品质量保证”评分准则要求“投标人自有云平台或具有合法授权的得20%,若为取得授权使用的,需提供原厂商的平台软件著作证书、软件测试报告以及原厂商的授权函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据文件中技术偏离表的标准,提供的产品应当提供质量责任险,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中消云公司不符合标准,应当扣除 30%的分值。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项目评审复核。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高新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1)《红外独立无线烟感报警服务项目》合同为三方签署的合同,招标文件并未规定该类三方合同的业绩属于无效业绩合同,中消云公司的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续签合同业绩为无效业绩,且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即可。中消云公司提供的合同服务内容包含运营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甲子塘社区红外体感烟感报警器维保服务项目》的合同内容提供同类货物安装运营服务,该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1)根据本项目产品质量的评分准则要求,中消云公司所投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已提供相应检验报告,评分因素中未要求提供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的原厂商授权书,且中消云公司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单,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万元,保险产品包含了报警器和其他设备,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消云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中消云公司所投产品已提供相关CCC证书,评分因素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该CCC证书所对应的产品授权书,中消云公司投标文件的该项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西乡街道办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与高新公司回复一致。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的原厂商授权函。经评标委员会核实,中消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智慧消防云平台”已提供了由中消云(北京)物联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云物联网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报告显示“智慧消防云平台”的开发生产单位为“中消云物联网公司”。中消云公司所投产品保险实际赔偿金额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单类产品事故责任原因进行核查判断,以累计赔偿额为限额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人中消云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1)《红外独立无线烟感报警服务项目》是一份三方合同,中消云公司作为丙方负责红外体感无线报警器的安装、调试及运营维护服务,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测服务合同书(第二年)》是新签订的正式合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之一即可,并未要求二者同时提供,因此该业绩满足招标要求;(3)中消云公司负责甲子塘社区红外体感烟感报警器维保服务项目的红外体感无线报警器的安装、运营、巡检、维护服务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中消云公司所提供的“全系列消防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单,其中在线防火设备系列中的智慧消防系统产品即包含了本次投标的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型号:JTY-GF-TX3191-M)。因产品类别及数量众多,为便于产品投保,无须逐一罗列产品及型号且实际赔偿金额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单类产品事故责任原因进行核查判断,按照保单各项限额进行赔付。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高新公司、采购人西乡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1.关于《红外独立无线烟感报警服务项目》,经向合同甲乙方核实,凤凰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区分公司称该合同是联合合同,中消云公司作为丙方负责红外体感无线报警器的安装、调试及运营维护服务。且中消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的合同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监测服务合同书(第二年)》合同,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续签合同不能得分,且续签合同与第一年合同服务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合同甲方有权根据中消云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价决定下一年的合同是否续签,依据实际情况签订下一年的合同,该业绩合同也获得评委一致认可,故该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3.根据投标文件中《甲子塘社区红外体感烟感报警器维保服务项目》的合同中消云公司负责红外体感无线报警器的安装、运营、巡检、维护等服务,且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的认定,该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产品质量保证”要求“……3.投标人自有云平台或具有合法授权的得20%;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通过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若为投标人自有的,需提供产品CCC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平台软件著作证书及软件测试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取得授权使用的,需提供原厂商的平台软件著作证书、软件测试报告以及原厂商的授权函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投产品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中消云公司投标文件已列放所投产品相关的CCC证书等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消云公司提交的产品责任保险单中包含了本次投标报警器和相关设备,保险显示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万元,所投产品保险实际赔偿金额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单类产品事故责任原因进行核查判断,因此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76号,联系电话:0755-2787477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