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77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1075
二、项目名称:西乡街道“三小”场所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成华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B栋一楼
被投诉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3-504房
相关供应商:深圳中消云智慧安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A座12J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成华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组织的“西乡街道‘三小’场所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1075,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高新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深圳中消云智慧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云公司”)存在冒用专利文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应当判定中标无效。2.中消云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虚假应标之事实,未按照招标要求提供招标文件,不符合得分要求,应当不予得分:1.1中消云公司投标产品没有取得原厂商授权且产品质量保证检测报告为两家公司所出,产品质量无法保证;1.2中消云公司投标产品保险没有达到招标要求;1.3 中消云公司投标产品没有取得原厂商授权;1.4中消云公司投标产品(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没有采用被动红外技术;2.1中消云公司投标产品(智慧消防监管平台)没有取得原厂商授权。3.中消云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技术要求部分佐证材料。
投诉请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监督审核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高新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1、具备火灾报警类发明专利证书的,得50%。2、具备同类产品发明专利证书的,得50%。”,中消云公司未获得评分因素“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分值,无证据显示中消云公司存在冒用专利文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消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且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具体参数部分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中消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人西乡街道办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与高新公司内容一致。关于投诉事项2,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根据中消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所投诉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中消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承诺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消云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中消云公司所投产品和管理平台原始厂家具备相应知识产权且该项其司未获得分。关于投诉事项2,中消云(北京)物联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云(北京)物联网公司”)授权中消云公司在西乡街道“三小”场所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采购项目中销售JTY-GF-TX3191-M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和软件平台服务,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中消云(北京)物联网公司独家销售JTY-GF-TX319-M等智慧消防系统产品。中消云公司所投产品采用被动红外技术,能够针对人体进行探测和报警,报告明确写有人体感应烟感具备人体探测功能,当监测场所发生火灾时,探测器可检测火灾现场是否有人员活动,从而可通过电话、短信、APP向相关人员推送火警有人在场报警信息。检测报告“规格或型号”表格内空间有限,型号简写为TE3302-NB、TX3191-M、TR3100-N、 TX3190-NB。关于投诉事项3,其司完全响应招标要求,投诉事项所述两项▲技术偏离表参数项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文件提供佐证材料。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高新公司、采购人西乡街道办、中标人中消云公司及相关单位,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中消云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均为真实存在,且中消云公司在该项评分并未得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消云公司存在冒用专利文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1)针对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保证”表述为:“1、所投产品采用 NB-IoT 物联网通讯技术,得40%,提供相关CMA或CNAS检验报告为评审依据;2、所投产品采用被动红外技术,要求能够对人体进行探测和报警,得40%。提供相关CMA或CNAS检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3、投标人自有云平台或具有合法授权的得20%;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通过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若为投标人自有的,需提供产品CCC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平台软件著作证书及软件测试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取得授权使用的,需提供原厂商的平台软件著作证书、软件测试报告以及原厂商的授权函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投产品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该评分项仅要求第3点“投标人自有云平台或具有合法授权的得20%;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通过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投诉事项中1.1项及1.3项的投标产品“红外体感无线火灾报警器”提供原厂商授权,提供相关CMA或CNAS检验报告即可符合评分条件,投诉事项中1.4项中,因招标文件表述为“所投产品采用被动红外技术,要求能够对人体进行探测和报警,得40%。提供相关CMA 或CNAS检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应理解为检测报告能够体现“对人体进行探测和报警”的功能,未明确要求检测报告里需注明采用何种技术,故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消云公司所投产品采用被动红外技术并给予相应得分的行为并无不当。1.2项中消云公司提交的产品责任保险单中包含了本次投标产品报警器和相关设备,其所投产品保险实际赔偿金额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单类产品事故责任原因进行核查判断,因此该部分投诉不成立。(2)针对智慧消防监管平台,中消云公司已获得中消云(北京)物联网公司的授权,该授权证明文件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也已得到认可。经查,该授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称,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中消云公司部分带▲号的技术偏离表参数项需提供佐证材料,如(1)智慧消防监管平台第2点平台支持消防警情一张图展示,在同一页面上可将消防用水、消防用电、烟感等设备的报警和故障信息同时展示;(2)移动监管平台(手机小程序或APP或微信公众号)第6点应支持>5个报警联系人的设置,只要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即可,中消云公司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并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的行为未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准则,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投诉。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76号,联系电话:2787477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