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74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1069(包组:A)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图书馆2021年基层分馆中文图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6-7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旧风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裕路1号101-201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公司”)对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正公司”)组织的“宝安区图书馆2021年基层分馆中文图书购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1069,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开正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旧风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风车公司”)在没有满足价格扣除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投标报价折扣6%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中标供应商技术评分项中未达到完全满足条件,却得到满分。

  投诉请求:裁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开正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经认真核实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应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相关模板进行评审,应维持原评审结论。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办(协办)过书展、主题阅读推广等公益活动的得50%分;(提供公益活动现场证明图片、合作方证明材料)”。在此项评分标准中,承办(协办)过书展、主题阅读推广用“、”隔开,仅表示分隔同类并列的事,并非明确要求投标人二者皆满足条件才能得分。而“等公益活动”表示列举未尽,相关公益推广活动有其一皆满足得分条件。在评审及复议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旧风车公司所提供材料符合该项的得分标准。

  采购人宝安区图书馆回复内容与开正公司一致,且采购人称因为采购具体书籍需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在采购需求文件中未确定具体书籍,继而无法判断供应商的进货渠道是否属于大型企业。

  旧风车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其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声明函,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理应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优惠。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承办(协办)过书展、主题阅读推广等公益活动的得50%分;(提供公益活动现场证明图片、合作方证明材料)”,评分标准列举了书展、主题阅读推广两项并列关系的公益活动,同时还可以是其他诸多公益活动,因此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公益活动即可。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相关当事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开正公司质疑回复函已说明:旧风车公司按招标文件模板填写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一致认定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旧风车公司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根据采购人回复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项目所涉图书属于含有大型企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项“承办(协办)过书展、主题阅读推广等公益活动”,此评分准则未明确需要同时满足承办(协办)书展和主题阅读推广,评委会一致认为承办(协办)过书展或主题阅读推广满足其一即符合得分条件并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旧风车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