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1〕550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1339014

  二、项目名称:历史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厂房3五层

  被投诉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方诚信公司”)关于“历史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33901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31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三方诚信公司、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相关供应商东方信腾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腾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于实信达公司“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分项的评审打分有误,其公司对该项评分项应当得2分。

  事实依据:1.实信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满足“历史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二)”中“投标人获奖情况”的评分准则。

  2.实信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回执”。第二部分是三项档案产品与服务五星级荣誉认证证书。

  第一部分的获奖或者荣誉证书为“中介机构备案回执”和“会员登记回执”,发证单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或档案学会,报送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发证,是证书颁发机构对实信达公司档案工作给予肯定的象征,是企业一项光荣事项,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获得,属于企业单位的荣誉。

  第二部分的发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授权的档案专业第三方独立权威认证机构“中卫标(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标公司”),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授权,具有档案专业领域评审资格的权威机构。同时根据中卫标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实信达公司开具的证明,也证实其颁发的三个“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五星级证书为荣誉证书。

  3.根据与采购人的沟通,本项目对获得档案行政部门荣誉的公司优先考虑,收到供应商质疑后放宽到档案协会等权威机构。实信达公司提供的荣获五星级档案产品及服务认证,高于采购需求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要求。

  4.三方诚信公司回复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实信达公司提供的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投诉事项2:东方信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投标人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缺少发证日期关键信息,属于无效证书,涉嫌使用虚假证书不应得分。

  事实依据:1.东方信腾公司投标文件中针对“投标人获奖情况”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绵阳市档案学会颁发的“档案数字化示范单位”和“优质企业”两项证书,两项证书均缺失关键信息发证日期,同一年度“获奖”的两个证书模板不一致,并且证书格式与档案学会颁发的其他荣誉证书不一致。

  2.实信达公司在绵阳市档案学会以及绵阳市档案局统一网站中未查询到东方信腾公司的获奖公示信息。

  3.根据绵阳市档案学会和绵阳市档案局统一网站发布的2015年、2016年的年会报告公示信息中并未找到东方信腾公司的获奖信息,且据了解,2016年相关单位只会对个人颁发奖项。

  4.实信达公司经与绵阳市档案学会负责人沟通,绵阳市档案学会并未颁发过相应的证书。

  5.根据三方诚信公司的回复,评标委员会仅依据东方信腾公司自身承诺做出评审结论,有偏袒嫌疑,有违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处理投诉事项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