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1〕10号)
一、项目名称:司法辅助服务(重新招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0658-21711A6074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社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水路陂头肚综合楼C栋13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楼636室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城市花园二期1栋商业308-31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社(以下简称“志远社工”)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辅助服务(重新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58-21711A6074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中标人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至诚社工”)在投标文件中关于“企业荣誉”一项提供的获奖文件为不实响应、提供的文件是与奖项和荣誉无关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荣誉”评分项,评审内容及标准为:自2018年至投标截止日(以奖项颁发时间为准),提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司法辅助服务类工作先进集体奖励的每个得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据了解,2018年以来地市级及以上司法辅助服务类的表彰文件只有一个,即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诉调对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表扬通报》(深政〔2019〕109号,以下简称《表扬通报》)。本表彰文件是公开的,至诚社工不在表彰名单上,因此其无法得到企业荣誉的4分,满分100分(含价格分20分),其得分上限不能超过96分。而本项目结果公示显示,有4位评审专家打分为98.52分(含价格分19.49分)。故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在处理本项目质疑过程中,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审查与答复。《表扬通报》中受表彰的单位虽为“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但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中心劳资纠纷咨询、调解及转介服务由至诚社工承担,同时,投标文件提供了三方合同及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由于至诚社工派驻专业社工进驻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因工作成绩突出,调解中心获得“深圳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荣誉称号。评标委员会认定,至诚社工具有提供服务的事实,其荣誉也应由至诚社工享有。因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表扬通报》中附件“3.《深圳市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的表彰,至诚社工符合招标文件评分项“企业荣誉”标准,维持对至诚社工此项评分为4分的评分结论。被投诉人根据复议情况,向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
2.至诚社工答复
“企业荣誉”评分项中明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司法辅助服务类工作先进集体奖励的即可得分,未明确获得奖励的主体,并且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为相关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也没有明确必须是提交投标人获得的获奖证明。福田区劳动争议信访调解中心被评为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时,至诚社工也在参与该中心的工作,同属于被奖励的对象。至诚社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荣誉”评分项的资料,理应获得相应的分数。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并收到上述各方的书面答复。此外,本机关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的评分因素“企业荣誉”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审内容及标准:自2018年至投标截止日(以奖项颁发时间为准)(1)提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司法辅助服务类工作先进集体奖励的每个得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2)提供获得地市级或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奖励的每个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最高可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以上1、2项累计得分,满分5分】说明:与本项目相关的司法辅助类业绩包括:诉源治理、矛盾化解、司法确认、民事案件审理、法治宣传、接待群众等同类服务。二、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至诚社工投标文件第203-231页提供了“企业荣誉”相关资料。其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信访调解中心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至诚社工于2018年8月起至今派驻专业社工(调解员)主导运营福田区劳动信访争议调解中心,该调解中心于2019年10月荣获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颁发的‘深圳市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荣誉称号”。根据《表扬通报》显示,福田区劳动信访争议调解中心获得“深圳市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荣誉称号,但未见至诚社工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目的都在于考察投标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项目的各项需求条件,除招标文件有明确说明外,各评分项及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均是对投标供应商自身提出的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自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资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至诚社工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体现其获得了地市级及以上司法辅助服务类工作先进集体奖励,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得分条件。
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至诚社工扣除评分因素“企业荣誉”的得分4分后,影响了本项目采购结果。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显示,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定标方式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第42-43页“综合评分法——中标单位的确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的排名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前三名的投标单位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本机关另查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