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坪财书〔2021〕25号)

  一、项目编号:PSDL2021170898

  二、项目名称:“新院区窗帘隔帘类物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大明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方鑫路26号金城工业园3栋202A

  被投诉人1: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坪山大道坑梓段252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深圳北站西广场北区A1单体20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新院区窗帘隔帘类物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SDL2021170898)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6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服务售后团队”相关评分项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关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标人认证情况”相关评分项设置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3:“质量保障措施”相关评分项变相设定最低限价。

  投诉请求:暂停项目,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1答复

  采购人高度重视,并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对该投诉项目进行答复,具体详见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内容。

  2.被投诉人2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窗帘安装需要高处作业,另为确保售后服务人员的售后服务能力,保障项目履约质量,此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团队资质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的“从业人员”是指企业总体从业人员规模。因此,“服务售后团队”相关评分项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投标人认证情况”相关评分项是依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质量保障措施”相关评分项设置主要是为保障项目服务人员福利待遇,确保项目安装以及售后服务质量。该评分项不属于资质要求,并未限定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响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实,招标文件“服务售后团队”相关评分项评分规则为“(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2%,本项满分60%;(2)投标人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作业类别为高空作业。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0%;本项满分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人基于窗帘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的实际要求,在评审项“服务售后团队”相关评分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利于保障该项目的履约及服务质量,其本质上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的采购需求,且并非限制投标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实,该项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投标人认证情况”部分评分项评分规则,具体为“(2)投标人提供企业信用等级AAA级或以上证书,得20分;(3)投标人提供资信等级AAA级或以上等级证书,得20分;(4)投标人提供质量服务信誉企业证书,得20分;(5)投标人提供AAA级以上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得10分”。

  根据《GB/T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信用评价基本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具体包括主营业务利润率、三年营业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市场销售平均增长率等,相关指标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有关。因此,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投标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实,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质量保障措施”相关评分项评分规则为“投标人应确保项目质量及交付进度,加工人员、配送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负责加工生产和安装,员工薪资费用(按8人/45天计算)占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2.6%,若高于则本小项不得分。以交货期按45天计算,员工薪资在满足100元/人/天的基础上进行打分:每加50元,得50%,本小项满分100%”,该评分项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

  依据上述评分规则,供应商如在该项获得满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员工薪资为200元/人/天,二是员工薪资费用(按8人/45天计算)占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2.6%,通过上述两个条件可测算出该评分项得满分时的最低投标报价,即员工薪资(200元/人/天)×人数(8人)×交货期(45天)÷员工薪资占投标总价比例(2.6%)=供应商投标总价。该评分项虽然形式上是对员工薪资标准进行评分,但实质上变相设置了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有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2、3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坪山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