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1〕8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6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消防员灭火救援现场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尤谱力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6号之一101房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红格社区黄阁中路黄阁翠苑19栋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1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尤谱力救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谱力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关于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消防员灭火救援现场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深圳市福生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生泰公司”)提供的业绩1和业绩4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

  事实依据:福生泰公司提供的业绩1采购合同显示“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甲方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但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业绩4采购合同显示“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甲方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但验收报告验收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福生泰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验收报告与对应的合同要求不符,相关验收单位未取得甲方授权。

  投诉事项2:深圳市中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投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中,对“物联网空呼系统”“重型支撑套具”的“品牌”和“型号/规格”的响应均为“定制”,未明确具体的品牌和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要求,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项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货物报价清单’的要求填报所投产品具体完整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单价、价格的”。招标文件对每一样消防装备(标的物)的技术参与要求是具体并且明确的,完全不存在“现场定制”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中凯公司对“物联网空呼系统”“重型支撑套具”的响应报价分别为156万元和78万元,合计234万元约占其投标总价的11%,从数据上即可大致判断该两项货物无法认定为“小型设备”。

  投诉事项3:福生泰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在“物联网空呼系统”的投标响应上,投诉人所投产品品牌为“东方海龙”,型号为“RHJ-240”,对投标参数进行了如实描述,但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响应的相关参数存在负偏离,并予以扣分。福生泰公司投标产品与投诉人相同,均为品牌为“东方海龙”,型号为“RHJ-240”的产品,但不顾与实际产品与招标要求在存在的差异,直接照抄招标技术参数进行响应投标响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仅凭借深圳市恒升森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提供的厂家参数确认函就直接认定福生泰公司的投标响应参数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应要求福生泰公司提供厂家的参数确认函。根据产品生产厂家北京东方海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龙公司”)提供给投诉人的参数确认函,“物联网空呼系统”(品牌:东方海龙,型号:RHJ-240)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物联网空呼系统”第4.1点所要求的功能。

  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得分为“60%”,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经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对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与其他在该项评审中获得满分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并无差异。

  与质疑答复内容有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3,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时,在正文部分论述为成立,却在质疑结论中明确质疑事项3不成立,前后矛盾。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福生态公司提供的业绩1的验收报告盖章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业绩1的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下属科室且为设备具体使用和验收单位;业绩4的验收报告盖章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业绩4的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的下属科室且为设备具体使用和验收单位,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中凯公司投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中第23项“物联网空呼系统”、第25项“重型支撑套具”属于小型设备、现场定制类设备,该两项产品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填写“定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所投“物联网空呼系统”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但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响应不一致。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恒升公司提供了“物联网空呼系统”生产厂商东方海龙公司出具的《参数确认函》,认定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按照货物实际参数如实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恒升公司同时提供了东方海龙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声明:“我司未向任何公司提供过加盖我司公章的任何材料”,对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东方海龙公司出具的参数确认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了认定。因此,按照书面审查原则,评委会及被投诉人无法认定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提供虚假资料。

  被投诉人另提供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表(复核)》显示,投诉人响应的“物联网空呼系统”第4.1点参数,评委会未予以扣分。

  关于投诉事项4:

  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使用标书浏览软件或者PDF格式打开查看,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节点内容填写,评委会在评审、复核中均已作出判断。

  与质疑答复内容有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质疑回复时,质疑事项3前后矛盾”问题。经核查,质疑回复函中,质疑事项3成立,并已进行扣分。将质疑事项3表述为不成立,属于笔误,并未对质疑复核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并收到其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向东方海龙公司、坪地街道办、南湾街道办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其书面复函。此外,本机关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评分因素“投标人有效业绩情况”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消防器材(至少包含核心产品之一)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5%,本项满分100%。(二)评分依据:1.中标(成交)通知书;2.合同关键页扫描件;3.验收报告。”

  经查,福生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份业绩资料,其中业绩2、业绩3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已通过质疑答复对福生泰公司扣除相应分数2.5分。

  关于业绩1和业绩4。专家论证认为,业绩1“龙岗区南湾街道安监办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与业绩4“龙岗区坪地街道消防器材采购”的验收报告盖章单位均为合同甲方下属科室,且为设备具体使用和验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向业绩1、业绩4的政府采购合同甲方调查,业绩1、业绩4均为真实业绩,合同甲方均知悉、认可其下属科室对乙方履行合同的验收情况,并签署验收报告。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符合性审查表第10点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货物报价清单’的要求填报所投产品具体完整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单价、价格的”;第20页第23项“物联网空呼系统”的参数第10点为“系统清单:后场监测系统1套,数字监测单兵50个(含身份识别卡等配件),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0套(含面罩通讯系统、HUD压力平视装置等),心率手环50个,气体监测仪5个,中继器5个”;第20页第25项“重型支撑套具”的参数第5点为“整套含:重型支撑柱、延长柱、重型支撑三角架附件、横梁支撑附件、底座、气泵等不少于88件”;第33页“(二)货物报价清单”中“注”的第2点为“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小型设备、配套配件设备、单列的装修装饰及布线设备等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工程材料、施工类、制作设计、现场定制等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

  经查,中凯公投标文件第11页,“货物报价清单”第23项“物联网空呼系统”响应的品牌为“定制”,型号为“定制”;第25项“重型支撑套具”响应的品牌为“定制”,型号为“定制”。

  专家论证认为,“物联网空呼系统”“重型支撑套具”属于小型设备、现场定制类系统集成设备,此两项产品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填写“定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9-20页列明了第23项“物联网空呼系统”的具体参数要求,其中参数4.1要求“可向后场指挥装置发送请求撤离的信息,请求成功后会以语音的形式报出‘申请成功等待命令’,后方指挥人员下达撤离命令后会以语音的形式报出‘马上撤离’的语音”。

  经查,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第100页对“物联网空呼系统”参数第4.1点的响应为正偏离。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对“物联网空呼系统”设备的整体响应为无偏离。

  产品生产商东方海龙公司答复称,投诉人、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提供的加盖东方海龙公司公章的资料均为其出具的真实文件;同时提供了“物联网空呼系统”参数确认表,该表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表相同。东方海龙公司向投诉人出具的参数确认表,关于“物联网空呼系统”第4.1点参数所做的说明,是说明招标要求的产品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投标产品的方案更好,是优于招标参数要求的;并非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表(复核)》,评委会已在评审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的“物联网空呼系统”第3.5、4.2(▲参数)、5.1、5.3、7点共5个参数予以扣分,不包括“物联网空呼系统”第4.1点参数。

  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相同品牌、型号的“物联网空呼系统”产品,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对“物联网空呼系统”第3.5、4.2(▲参数)、5.1、5.3、7点参数的响应同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得分为满分,应分别予扣减6.56分。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证明福生泰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评分因素“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节点内容填写的扣40%……(二)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判断”。

  通过“标书阅览软件”查看投诉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无法通过相应节点查看投诉人上传的对应投标文件。评委会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该评分项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与质疑答复内容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三是关于北京富顺民安应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公司”)“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得分事宜,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深公资(龙岗)函〔2021〕12号)调查部分论述质疑事项三时,明确“本项质疑成立”,并在结论部分明确“富顺公司原得分为87.5898,经扣减3.28分,最终得分为84.3098分”,但作出“第三项质疑不成立”的结论,存在笔误。被投诉人已对富顺公司进行扣分,未对质疑复核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中存在的笔误,本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已分别扣减福生泰公司2.5分,扣减富顺公司3.28分;再对福生泰公司、恒升公司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分别扣减6.56分后,本项目综合得分排名未发生变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