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福财书〔2021〕57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1185952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河北匠仁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发展道北侧、国泰路东侧(京安瑛明服饰有限公司院内2号办公楼101室)
被投诉人: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相关供应商: 易普森智慧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工业厂房3#21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118595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1年 8月 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里提出投诉人未在质疑期内补充相关文件,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10:33分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了一份没有签署日期的《质疑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通过电话通知投诉人可以在2021年7月19日补充提交。投诉人以快递形式补充提交的关于易普森公司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机器人CR认证证书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14:49分签收,同时,在7月20日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2)投诉人认为易普森公司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投标材料。
事实依据:在招标公告的技术需求里面的1.32的技术要求:所有机器人产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且认证模式为产品形式实验+工厂检验+获证后监督。经查询,易普森科技公司所取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
2.投诉请求
采购人、采购机构依法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称: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为7月8日至7月10日,质疑有效期为7月8日至7月20日。我公司于7月14日收到匠仁鑫公司提交的《关于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的质疑函》。在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通过电话告知该公司质疑材料未对质疑事项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其在质疑期内补充有关依据,并于7月19日上午发出书面通知。随后我公司于7月19日下午收到匠仁鑫公司补充材料后的质疑函,在审阅第二份质疑函后,我公司认为其质疑材料仍未对质疑事项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于7月20日发出《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告知该公司由于其质疑函中未对质疑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对其质疑不予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称: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情况,是招标文件中一条技术参数评分项的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易普森公司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做扣分处理。匠仁鑫公司在本次投诉书中,重新补充了关于该项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在其两份质疑函中均未提供。匠仁鑫公司在质疑阶段认为易普森公司未获得相关认证,在其投诉阶段又认为易普森公司相关认证的认证模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我公司认为匠仁鑫公司在质疑阶段,未对其质疑事项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在质疑期内进行补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未对其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2.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我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招标编号:FTCG2021185952)于2021年6月23日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7月22日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其间我院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相关质疑资料。我院已按照采购流程于2021年8月1日与中标供应商易普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供货期为60天,目前尚未供货。
3.中标供应商答复
易普森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2,我司本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证书扫描件与证书原件完全一致,证书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所有原件随时备查。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问题。我司提供的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证书,系依法委托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验+获证后监督”模式认证办理,认证模式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该项目由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组织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金额为14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4个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2021年7月5日,该项目开标,确定了易普森智慧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森公司”)、深圳新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投诉人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易普森科技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100万元。2021年7月7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7月14日,投诉人就该项目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20日,被投诉人审查后认为投诉人质疑不符合质疑条件,并作出《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7月22日,采购人收到被投诉人发出的该项目中标通知书,8月1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易普森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合同的供货期为60日,截至目前,双方暂未履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中关于投诉人未在质疑期内补充相关文件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经查:
1.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的质疑函》(第一次)(以下简称“《质疑函》(第一次)”),在收到质疑函后,被投诉人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其质疑事项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于7月19日上午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一份《质疑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随后,投诉人以快递形式补充提交了易普森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机器人CR认证证书的《关于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智能物流小车项目的质疑函》(第二次)(以下简称“《质疑函》(第二次)”),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签收了该材料。
2.投诉人2021年7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第一次),共提出了10项质疑事项,其中前9项均系对易普森公司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0为“招标参数1.32所投机器人产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且认证模式为产品形式实验+工厂检验+获证后监督;事实和依据:易普森未体现;相关请求:请求组委对于易普森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验证;法律依据:通过查询目前国内的权威检测机构公开目录,并未发现易普森有相关的测试报告。”另外,投诉人于7月19日向被投诉人补充提交了《质疑函》(第二次)及附件,其中附件系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平台发布的截至2021年6月17日的《中国机器人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发布》,该文件列明了287份证书信息,并无易普森公司的相关证书信息。
综上,投诉人在质疑期内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第二次),其中质疑事项10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等规定就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处理和答复。本案中,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不予答复不符合该规定。
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易普森公司的投标产品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问题。
经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 1、智能物流机器人 技术要求“1.32.所投机器人产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 认证),且认证模式为产品形式实验+工厂检验+获证后监督(提供原件复印件)”、标注“▲”。同时,招标文件 第二章 项目资料 表二《评审细则》 2 评分项 技术部分 1 重要技术参数技术响应评分 评分准则“投标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其中,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满分12分,全部响应得满分。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
2.易普森公司的投标文件第107页 投标技术响应:“产品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认证规则为:CR-1-02:2021。(机器人 CR 证书详见证明材料)”、偏离情况:“无偏离”。同时投标文件的第163页 1.1.1.16. 附了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TILVA20217004009)作为证明文件,该证书显示“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
3.本机关经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易普森公司的投标产品CR认证证书与该网站备案的证书信息相一致。
综上,易普森公司投标产品的CR认证证书的认证模式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情况应为“负偏离”,应作扣除3分处理。根据该项目的评分规则,易普森公司的技术分原为68分,总分为98分,现扣除3分后技术分为65分,总分变更分为95分,其总排名仍为第一,该项目供应商整体排名未发生变化。投诉人认为易普森公司投标产品的CR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成立,但无证据证明其提供了虚假材料。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质疑事项不予答复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