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1〕6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8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救援现场侦检警戒破拆及特种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吉泰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商业东街29号101、商业东街31号201室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吉泰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关于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救援现场侦检警戒破拆及特种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多处虚假响应,应当予以扣分而未扣。
事实依据: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木公司”)投标的两项产品“电绝缘装具”“消防员隔热防护服”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均响应为无偏离。但经投诉人对两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查证发现,两项产品部分参数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2: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灭火救援指挥箱”属于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确认其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高木公司投标产品“灭火救援指挥箱”在投标文件中显示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提供了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但与生产商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凌天世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天公司”)向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一致。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评委会复核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在投标时提供两产品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以投标文件响应为准。且高木公司已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两项产品的生产商黄山博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确认高木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评委会复核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未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做特别要求。高木公司已在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高木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高木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对该产品进行响应,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报告。高木公司对招标技术要求负责,并提供了两项产品的生产商博盛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以证明其目前生产的两项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高木公司已按照招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投标产品“灭火救援指挥箱”载明“品牌:Topsky;规格型号:RC119”,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的检测指标。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并收到上述三方的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向深圳市贝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凌天公司、博盛公司、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相关单位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各方的书面答复。此外,本机关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提供了高木公司投标产品“电绝缘装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201750225)“消防员隔热防护服”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FWT20184436),载明分别由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经向两家检验中心核实,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答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201750225)与其存档报告不符,且未出具过黄山博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其检验“电绝缘服”的检测报告;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加盖其公章的存档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FWT20184436)与投诉人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不一致。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两份检测报告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其次,招标文件第19页虽然要求供应商提供共5种产品的检验报告,但是并不包含“电绝缘装具”“消防员隔热防护服”。采购人答复,招标文件确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以投标文件响应为准。
再次,在质疑阶段,生产商博盛公司出具了其现有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声明函,评委会在复核时也予以认可。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人提供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招标文件第19页,“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要求”一栏仅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未对检测机构有明确要求。采购人答复,招标文件确未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做特别要求。
其次,经向检测报告出具单位贝特公司核实,其答复对高木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TT20200302625R-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再次,经向生产商凌天公司核实,其产品“灭火救援指挥箱”在2016-2020年期间进行过系统软件功能优化及产品升级,其具体参数以贝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最后,高木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此也予以认可。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木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虚假资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