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汕财书〔2021〕3号)

  一、项目编号:SSZB2021-ZC-FW-064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数据调查和租赁市场监测分析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微志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2栋23D

  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富路文贞楼2栋3层北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汕招标公司”)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数据调查和租赁市场监测分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SZB2021-ZC-FW-06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深汕招标公司以及采购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评分标准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该评审因素关于住房信息采集(调查)或研究项目方面的同类业绩分值和数量偏少,而数据(采集)调查方面的同类业绩分值和数量偏多。与本项目的整体服务内容对应关系失调,投诉人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2:关于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住房信息采集和住房租赁市场监测服务,评分标准事实上不仅要有统计服务相关的奖项,更应包括房地产类住房建设、租赁市场的调查或研究项目、住房领域GIS应用项目等奖项。而且获奖情况分值应根据区级、市级、省级等层次合理设置分值档次。投诉人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3: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1)若取得满分则要求一个负责人同时拥有3种职称和1项学历要求,共计4种条件,要求条件过多,而且分值应根据职称级别或学历差异合理设置分值档次,我司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评分标准(2)同类业界与上述关于同类项目业绩评分标准的投诉一致,此处不再赘述。评分标准(3)有关数据采集工作方面的荣誉或表彰,与项目服务内容的相关性较弱,可增加房地产类住房建设、租赁市场的调查或研究项目、住房领域GIS应用项目等方面,而且获奖情况分值应根据区级、市级、省级等层次合理设置分值档次。投诉人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4:关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评分标准的投诉

  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中的职称类别的人数限制为统计类上限10人,经济类上限3人,数据类上限2人,评分项中的分值分布情况明显倾向统计类,此项目为住房信息采集和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类,各类人员同等重要,三者分值应得到平衡,不能有所偏颇。投诉人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5:关于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评分标准的投诉

  首先,评分标准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理解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认定指南》第一条,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导研究开发、设计而创作形成的,并由其依法自主享有实现该技术权益的知识产权,常见的有专利、版权、著作权等。员工参与国家级统计类科研重点项目并顺利结项,是属于项目经验,并不能说明投标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次,自主知识产权的业务方向应以住房类、市场监测类科研重点项目为主,目前评分标准过于倾向统计类。

  此外,自主知识产权不应设置具体的日期限制,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投诉人认为该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6:关于疫情防控评分标准的投诉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第七条,“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评分项按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阶段,“疫情防控”应不再作为评分项。

  (二)被投诉人以及采购人答复

  被投诉人深汕招标公司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我司于2021年7用15日收到深圳市微志天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数据调查和租赁市场监测分析服务项目的质疑函》,我司首先对质疑函的提出时间和完整性进行了初步审查,质疑函初审通过后,我司立即转交了采购人并进行了有关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在质疑答复期间,我司与采购人进行了积极沟通并按采购人要求的逐条答复内容按规范的体式代拟了答复函,采购人于7月19日对答复函进行了确认,我司于7月19日进行了挂网答复(详见https∶//www.sszbdl.com/notcie/1651.htm1)。

  本次质疑的6个事项均为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项目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组成部分,由采购人提出并确认,是采购人的职责。

  采购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采购人认为被投诉事项的设置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为调查核实投诉有关事项,本机关通过调取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发函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及认定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评分标准是“投标人具有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住房信息采集(调查)或研究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10%分,最高得30%分;具有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数据(采集)调查方面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7%分,最高得70%分。权重3分。”另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关于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得分为满分,即投诉人也符合评分标准的全部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是其应享有的权利,有关住房信息采集(调查)或研究项目业绩和其他有关数据(采集)调查方面项目业绩均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其他有关数据(采集)调查方面项目业绩分值设置上限。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评分标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投标人获奖情况的评分标准是“投标人获得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统计服务相关的荣誉奖项,每获一项得2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仅计算一次),满分100%。权重2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是其应享有的权利,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统计,该评分项的设置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市场上具有该类奖项的潜在供应商竞争充分。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评分标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的评分标准是“(1)具有①中级(或以上)统计类职称;②中级(或以上)经济类职称;③中级(或以上)数据类职称;④统计学类或经济学类专业研究生学历,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最高得60%分。评分标准(2)具有在“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经验的得20%分。评分标准(3)具有副省级(或以上)城市的区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有关数据采集工作方面的荣誉或表彰的,得20%分。权重5分。”鉴于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服务类招标,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人员落实采购需求。上述人员要求与本项目特点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评分标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关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关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的评分标准是“(1)具有中级(或以上)统计类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5%分,最高得50%分;评分标准(2)具有中级(或以上)经济类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10%分,最高得30%分。评分标准(3)具有中级(或以上)数据类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10%分,最高得20%分。权重12分。”鉴于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服务类招标,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人员落实采购需求。上述人员要求与本项目特点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评分标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关于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关于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评分标准是“投标人员工从2018年1月1日至今(以结项或验收时间为准)有参与过1项国家级统计类科研重点项目并顺利结项的得100%分。权重5分。”采购人该项本意考察的内容是投标人员工是否具有参与过1项国家级统计类科研重点项目并顺利结项,将评审因素表述为“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表述瑕疵,但并不影响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同时,鉴于本项目是采购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数据调查和租赁市场监测分析,与统计类工作具有关联性,同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潜在供应商较充分。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评分标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关于疫情防控评分标准的投诉

  经查,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评分标准是“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企业’),直接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的,提供至少一项自身属于重点保障企业的证明材料(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名单网页截图、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企业享受重点保障企业优惠政策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可),即可获得评审得分。权重3分。”另查,该评分标准源自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深财规〔2020〕2号)的相关要求,深财规〔2020〕2号文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财政局并未明确深财规〔2020〕2号文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评分项在2020年12月31日后是否继续使用。又查,根据评标结果,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该项均得0分。评判招标文件设置是否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该设置与国家政策、项目特点、采购需求以及合同履行是否相适应或者相关联。本评分项评分标准已经明确是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该企业名单是面向全国性的,且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因此现有资料不足以认定本评分项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88132145)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