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1〕55号)
一、项目编号:FTDL2021185954
二、项目名称: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江南阁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9区河东商业城华创达科技产业园11栋(A座)A302
被投诉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君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东方社区深南大道9017号东方花园会所3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DL202118595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在发布中标供应商信息时,擅自披露了投诉人投标产品的经营信息,以上信息是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并且,被投诉人未公开其他非中标供应商信息,存在严重的差异化对待。
事实依据:2021年7月3日,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官网公布的《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六、主要标的信息内容为投诉人投标产品信息。
(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其产品的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
事实依据: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中知悉其详细评审得分情况,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谭晓萍、李华和罗建平对其技术保障措施部分及样品评审部分的评分出现了差异化,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3)该项目公示中标供应商君创商贸公司的核心产品无线蓝牙耳机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内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核心产品的型号信息TWS-S10,投诉人在线上销售渠道找到生产厂商,核实该型号信息,确认耳机降噪深度实际为30分贝以下、蓝牙版本实际为5.0版本等不符合项。投诉人认为,根据其评分情况,君创商贸公司在技术响应情况应未被扣分,但君创商贸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涉嫌虚假响应。
2.投诉请求
(1)要求被投诉人对擅自公开投诉人投标产品信息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并进行追责。
(2)请求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进行核查。
(3)对君创商贸公司的投标产品无线蓝牙耳机的技术参数和样品的符合性进行查实。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该项目因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中标结果公示中公示了部分错误信息。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发布的公告信息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故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为依规公开的内容,中标结果公示主要标的内容对应的是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差异化对待。
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原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该项响应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复议当日,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人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投标规格参数存在虚假响应嫌疑。
(2)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陈述的产品编号同其投标产品编号一致纯属巧合,所投诉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均不同,不具有对比性。投诉人通过网络搜索的产品技术参数与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相符,且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有通过生产厂家盖章确认,并通过评标专家审查和复核,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称技术保障部分及样品部分的评分为主观分,其单位参与评标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样品后作出的评分,并不存在投诉人提及的因不公平导致影响项目评审结果的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中标结果公告中存在错误信息系对其存在严重差异化对待的问题
经查,2021年7月3日,被投诉人发布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官网的《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君创商贸有限公司 ”,但公告内容第六项“主要标的信息”错列为投诉人投标产品信息。2021年7月4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将错误信息予以更正。
2021年7月28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关于2021年驻区部队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三方诚信〔2021〕0726号)称:“……1.经调查,本项目因我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中标结果公示中公示了部分错误信息。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发布的公告信息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故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信息确有错误,该错误已更正。投诉人若认为该项错误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可循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但中标结果公告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系故意针对投诉人而发布该错误信息,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的对其存在严重差异化对待的问题。
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中“技术保障措施”和“样品”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 二、评标信息中的技术保障措施和样品的评分准则,其中技术保障措施部分显示为“在货物质保期内,有完整的技术保障、技术支持措施得1分,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各项评分内容进行打分:(1)技术保障措施内容全面;(2)技术保障措施内容具体;(3)技术保障措施内容针对性强;(4)技术保障措施内容科学合理;(5)技术保障措施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2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1.5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1分”,此部分属于主观评分项,并无具体明确的评分标准。另外,招标文件要求:“二、评标信息 4、样品 评分准则 评审委员会根据‘六、样品要求’的内容进行打分,全部样品满足的得3分,每一项样品不满足扣1分,不提供样品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就上述两评分项,结合被投诉人提交的《技术标评分表》,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进行浮动打分并无明显不当。
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君创商贸公司的核心产品无线蓝牙耳机存在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虚假响应的问题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供应商君创商贸公司的核心产品无线蓝牙耳机的品牌:蓝博乐,规格型号:无线耳机+充电盒/TWS-S10。投诉人认为君创商贸公司的无线蓝牙耳机在耳机降噪深度、蓝牙版本、动圈单元等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并根据公示中君创商贸公司投标产品型号,提交了其在线上销售渠道搜索到的“跨境私模新款TWS-S10ANC主动降噪蓝牙耳机双耳无线入耳工厂直供”产品信息截图。投诉人提供的截图中仅显示产品的单价等销售信息以及简略的产品介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 三、具体技术要求显示:“2、招标技术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或配套彩页或品牌官方网页(或天猫旗舰店、京东自营店、苏宁自营店)产品页面截图信息为准。”其中关于无线蓝牙耳机音频技术降噪方面要求“2.5.1▲支持主动降噪功能,最大可达38dB;”,蓝牙版本要求“5.2或以上版本”。中标供应商君创商贸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无线蓝牙耳机技术参数确认函》,确认“蓝博乐”无线蓝牙耳机产品参数:“2.5.1支持主动降噪功能,最大可达38dB”、“2.8.1蓝牙:5.2版本”,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降噪功能与蓝牙版本的技术参数要求一致。
本机关认为,无足够证据证明君创商贸公司的核心产品无线蓝牙耳机存在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虚假响应的情形。
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