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1〕5号)


  一、项目名称: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救援现场侦检警戒破拆及特种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号6楼602单元之2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红格社区黄阁中路黄阁翠苑19栋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1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精工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关于龙岗区2020年各街道救援现场侦检警戒破拆及特种防护类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116511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7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采购货物类标准产品共计39项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因素共计41分,技术参数高达204条。▲符号参数共计10条,设置每个▲符号参数不满足扣3.28分,又同时设置共7条▲符号参数要求必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才能得分。非▲符号参数共194条,设置非▲符号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0.82分,且设置多项参数必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否则不得分。以上设置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投标人共6家,其中5家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无齿锯”的所投品牌均为胡思华纳(其中4家型号是胡思华纳K770,其中1家型号是胡思华纳K970),在技术参数偏离表响应中均为无偏离,均指向同一品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样品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提供“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视频生命探测仪”样品设为评分因素,且分值高达7分,提交样品时间从招标至开标仅20天,并且投标人需提供体现主要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以上样品要求设置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评分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和视频生命探测仪的生产厂家对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承诺函,不合理地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售后服务是合同履行阶段才会出现的问题,采购人可以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售后服务承诺,而不应该在投标阶段设置该门槛。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项设置违规违法的业绩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有效业绩至少包含视频生命探测仪、手动破拆工具组、无齿锯三个核心产品之一,并且需要提供4份有效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5%)才能得满分。这样的业绩设置与本项目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将直接排斥大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违法设置。

  事实依据:本项目控制金额高达2129.7795万元,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为“按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而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有关《龙岗区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范本)的付款方式规定,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才向乙方办理付款。同时,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机构提交合同价的3%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设置如此的付款方式和履约保证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评分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内容。

  采购人认为:技术参数是货物采购要求的核心部分,是所采购货物是否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的关键。其中,带▲符号参数为货物的重要技术参数,为所采购物品的重要功能性指标,对采购的货物的性能起到关键性作用,详细的技术参数有助于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了解,避免出现供应商中标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实际使用条件的情况。重要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是衡量所投产品是否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需求的关键,设置比重高于一般参数以及要求在检测报告中体现皆为了保障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情况,达到采购的目的,保障采购的货物符合实际项目的需求。选择投标产品属于投标人的自由商业行为,不能将6家投标供应商中有5家所投核心产品“无齿锯”的品牌为“胡斯华纳”,作为特定产品的反向证明。

  被投诉人认为:关于核心产品“无齿锯”,6家投标供应商中有5家所投品牌为“胡斯华纳”,投诉人认为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无齿锯”的参数由采购人编制,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已做充分市场调查,保证技术参数具备充分的竞争性。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样品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提供主要参数的检验报告和样品均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所投产品参数的真实性,但产品做工的流畅性、完成度无法通过检验报告体现,须由评委会依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判断;本项目产品数量较多,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三项品的样品,在保证所投产品参数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已经最大程度降低了投标供应商的提供难度;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开标之日,供应商已有充分时间准备样品。消防设备为消防员的作战工具,与生命息息相关,产品构造、材质、便捷性、穿着使用舒适性、安全隐患等主观、直观的因素通过样品能更好体现并判断。

  被投诉人认为:“投标样品情况”的评分内容是采购人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而定,且要求提供的三个样品均为标准产品,不需要投标人定制,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日,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准备样品。

  关于投诉事项3:评分项“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情况”评分内容

  采购人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产品的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承诺函,是采购人基于产品的功能重要性、产品的特点而设定,符合项目需求。

  被投诉人认为:本评分项要求的“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视频生命探测仪”三项产品一方面与生命救援相关,另一方面涉及技术升级、信号传输等技术,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对产品后期使用更有保障。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人有效业绩情况”评分内容

  采购人认为:核心产品是整个项目采购的重点货物,是采购核心需求的重要体现。所投核心产品的业绩体现现投标人所投产品的销售情况,体现该产品是否被市场所认可,也能体现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设置核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129.7795万元,涉及39项共计6078套消防设备,仅设置“同类”“类似”业绩,“消防器材类”模糊、宽泛的要求,一方面不清晰不明确容易引起投标人、评审专家的误解,另一方面有失公平。

  被投诉人认为: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设置核心产品,符合规定。核心产品是本项目采购人的重要需求,仅有其他设备的业绩销售情况无法反映采购人的核心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设置违法。

  采购人认为:本项目预算金额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本项设置符合该规定,且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招标文件关于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被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并收到上述两家单位的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并组织了专家论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拟采购39项产品,共设置了204条技术参数,其中带▲符号的技术参数共计10条,非带▲符号的技术参数共计194条。

  经专家论证,对于招标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市面上有多家供应商、产品能满足要求,且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检验报告,无指向性。故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有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视频生命探测仪,并且招标文件要求评审专家依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和样品实际情况从招标参数要求,以及产品构造、材质、便捷性、使用舒适性、安全隐患等方面进行评分。

  由于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视频生命探测仪用于消防救援的重要特殊性,要求提供样品对产品材质、便捷性等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符合项目采购需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招标文件将所投产品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和视频生命探测仪需提供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公章)设置为评分项“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结合采购人复函以及专家论证情况,由于“灭火救援指挥箱、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视频生命探测仪”三项产品与生命救援相关,且涉及技术升级、信号传输等技术,在投标环节中确认中标后能够得到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能保障所投产品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发挥最大效能。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有效业绩情况”评分准则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成的消防器材业绩,消防器材中至少包含核心产品之一。本项目采购39项产品涉及6078套消防设备,共有3个核心产品。

  基于采购设备数量之多,仅设置“同类”“类似”业绩,“消防器材类”模糊、宽泛,无法体现项目采购需求。而核心产品是项目采购的重点货物,核心产品的业绩体现其市场认可度,也能体现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包含核心产品的业绩是对同类业绩的细化,并非指向特定产品。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故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规定。

  其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价3%的履约保证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并且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可以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存在限制其参与投标。

  因此,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