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41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68187(包组:A)
二、项目名称:航城街道社区综合整治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296号宝安大厦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湖滨东路40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中保诚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育美新村第3号A栋一楼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航城街道社区综合整治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68187,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深圳市中保诚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诚卫公司”)不具备小型企业资格,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虚假应标情况;2、中保诚卫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8个社区工作站项目业绩合同及服务评价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
投诉请求:中保诚卫公司投标及中标无效,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如有),并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中保诚卫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相关规定,其司通过中小微企业正常申请流程纳入全国中小企业名录库,仍享有小型企业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完全按照真实情况声明属于小型企业。2.关于投诉事项二,其司提供的项目经验合同符合评分规定且出具的业绩合同及服务评价证明均为真实有效,完全按照评分要求提交,符合评分标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中保诚卫公司提供龙岗区工信局证明其为“小型企业”,原评审委员会根据此一致认为该事项不成立。2.关于投诉事项二,原评审委员会结合相关规定认为中保诚卫提供的8个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认为该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航城街道办回复称:与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的处理意见一致。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相关供应商中保诚卫公司和采购人航城街道办,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发函鉴定核查,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回复,深圳市中保诚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19年年报及2020年定报显示,企业规模核定为小型企业。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中保诚卫公司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及其服务评价为真实有效,其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属于财政资金,根据各街道办制定的采购工作机制执行。结合评审专家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采购人认为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社区工作站签订的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保诚卫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