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42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68274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户籍老人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服务(包组:A)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

  相关供应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25楼A单元(2501-2508)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取消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回复称:关于其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邮箱)2021年3月23日对相关问题有明确答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其他未列明行业”不包含金融业,金融业企业应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规模类型,因此其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划分应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其司2020年末资产总额未超过20亿元应划分为微型企业。同时,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查询到其司属于小微企业。其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可以享受价格优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网站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留言显示,金融业企业应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规模类型。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评审委员会在复议会上一致认为不足以否定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小微企业。

  采购人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回复称:同意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相关供应商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和采购人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发函鉴定核查,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经审查,财政部、工信部官方网站公开答复已明确保险业适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中小微企业类型。《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三条“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明确规定保险行业属于金融业企业,同时该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明确了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划分标准适用《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提供的公司资产总额证明其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询,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纳入了小微企业名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