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罗财书〔2021〕67号)

  投诉人:深圳市安金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文锦北路源兴居3栋24K

  被投诉人:深圳市特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社区水田一街10号蛟湖公司大院6层A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罗湖区图书馆2021年直属分馆书刊整理及辅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编号:LHDL2021234898)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提交虚假资料的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投诉事项后,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特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采”)对《项目》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提交虚假资料时的处理行为不公;《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众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立”)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

  事实依据:(一)中标供应商众信立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级注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师证书》和《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外包师证》”“《经理人证》”)均未在人社部〔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且该协会于2016年3月出现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的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故该发证机构属于非法组织,其所颁发的证书不具备合法性,属于虚假资料;

  (二)在特采回复深圳市安金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金牛”)质疑众信立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及发证机构为非法社会组织的答复函中,特采认为众信立提交《外包师证》与《经理人证》是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众信立未提供虚假资料,且该质疑事项与投标人众信立无关;

  (三)安金牛在本项目规定的递交疑问时间截止之前提交了该项目的第一次质疑函,采购人答复安金牛时明确“由投标人保证所提供证书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该澄清文件在投标响应时间截止前已公示,众信立在“明知”该澄清文件的前提下仍以谋求中标为目的,隐瞒了“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人管协”)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证书谋取中标利益。

  请求:对众信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严肃处理特采对众信立提供虚假资料处理不公的行为。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深圳市特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

  1.被投诉人通过“中人管协”证书认证系统查询核实《外包师证》与《经理人证》为“已注册”。

  2.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8日对上述证书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证书原件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一致。

  3.被投诉人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实“中人管协”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但无证据证明众信立对证书进行伪造、变造或者篡改。

  4.即使认定《外包师证》与《经理人证》为无效证书,并扣减相应的相应得分,众信立仍为第一名,无需改变中标结果。我司作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平台,不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复评过程中我司已提出是否认定上述证书无效并作扣分处理的建议,评审委员会认为专家组也没有能力去查证认定颁发机构是否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机构,故不进行扣分处理,维持原评审结果。我司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综上,结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参考同类案例(2020)粤71行终2552号行政判决书,众信立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无法认定众信立提供的证书为虚假资料,故安金牛的质疑不成立。

  (二)相关当事人深圳市罗湖区图书馆答复

  1.在招投标期间,我方收到安金牛的疑问函,因参照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故我方对疑问的相关条款未作更改。

  2.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我方收到特采转达的安金牛的质疑,我方高度重视,对招标书、招标结果严格把关,有异议的地方,该改则改,改重新招标则重新招标。在特采重新组织专家复评后,专家仍维持原评审结果。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不影响直属分馆的正常服务和特殊人员的平稳过渡,我单位按流程开展项目合同签订事宜。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该投诉后,依职权调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函询区人力资源局、区民政局、罗湖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全面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一)“中人管协”未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我国境内开展颁发证书的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区民政局复函指出,“中人管协”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公示登记信息,未经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已被民政部列入“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罗湖公安分局复函指出,“中人管协”未在公安机关登记设立代表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故“中人管协”未依法登记备案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其开展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不符合《管理法》规定,故该证书无法律效力,且不具有社会证明力。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设置不严谨。《罗湖区图书馆2021年直属分馆书刊整理及辅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第5点规定:“(一)评审内容:重点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企业科学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的复合性管理技能和相关专业资历,最高得满分……(4)具有高级注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师得15分;(5)具有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得20分……”。区人力资源局复函指出,《外包师证》和《经理人证》均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查询系统并未查询到上述两本证书。《招标文件》将“山寨社团”“离岸社团”颁发的无法律效力证书设置为评分项,违背了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设置不严谨。

  (三)“中人管协”已复函我局,证实上述《外包师证》和《经理人证》确由持证人岳宗亮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所颁发,发证时间、证书信息均属实。

  (四)本项目中特采对投诉人质疑众信立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行为并无不当。2021年4月22日,投诉人提交了对该项目的第一次质疑函。特采收到质疑函后,依法于2021年4月25日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配合协助对该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众信立不存在隐瞒情况,未提供虚假资料。本项目采购文件挂网公示期间,投诉人在2021年4月14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证书设置提出疑问,采购人区图书馆对其进行明确答复。至采购文件公示期结束,投诉人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均未继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此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特采结合评审委员会意见,认为众信立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无法确定众信立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故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众信立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外包师证》和《经理人证》为虚假资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特采对《项目》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提交虚假资料时的处理行为不公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但特采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理应清楚该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清楚采购人设置证书评分项涉及证书的,需要的是能客观反映供应商实力的真实有效的证书材料,须明确证书颁发机构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的资质,否则其证书并不具备公信力,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证书评分项以在众多供应商中择优选取中标候选人的初衷,且该招标文件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及投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同时,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且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深圳市罗湖区图书馆改正。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