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39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68216

  二、项目名称:纯中医治疗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被投诉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

  相关供应商:鹏祥智慧保安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路口3排8栋101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人鹏祥智慧保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祥公司”)未按招标要求填写《服务条款偏离表》,应属无效投标;2、中标人鹏祥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承诺。

  投诉请求:鹏祥公司投标应属无效投标。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鹏祥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未违背带★号条款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情况,并得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认可,属于有效投标。2.关于投诉事项二,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完全遵守评标优惠政策声明函说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高新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鹏祥公司的《服务条款偏离表》已填写完整,且“偏离情况”已填写“符合”,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关于投诉事项二,评审委员会认为鹏祥公司提供了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小型企业证明文件和财务报表,且其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属于小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认为该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纯中医治疗医院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鹏祥公司未按招标要求填写《服务条款偏离表》,认为投诉事项成立。2.关于投诉事项二,认为鹏祥公司不符合评标优惠政策资质。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高新公司、鹏祥公司和采购人纯中医治疗医院,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发函核查,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表》6.对招标文件中带★号条款的响应没有负偏离。《第六章服务需求书》中明示带“★”项为不可负偏离项,有一项负偏离即导致投标无效。《8.服务条款偏离表》中的填写说明:第六章服务需求书中的星号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建议投标人于“投标文件响应”栏中填写“投标人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书中所有带★号条款的要求”,“偏离情况”栏中填写“符合”。从招标文件可以看出,“投标文件响应”栏的表述为建议填写,且《符合性审查表》《第六章服务需求书》均已明确只有带★号条款的响应为负偏离即导致投标无效。从鹏祥公司的投标文件看,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栏保留了建议填写的内容,并在“偏离情况”栏中按要求填写为“符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鹏祥公司的填写情况作出认定,一致认为鹏祥公司的《服务条款偏离表》已填写完整,且“偏离情况”已填写为“符合”,并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应做投标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的规定,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光明区工信局于2020年9月1日审核发放《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鹏祥智慧保安有限公司为我区小型企业的证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复函称,鹏祥公司2021年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企业。根据《评分结果表》,鹏祥公司扣除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优惠得分后仍排名为第一。因此,该投诉部分成立,但现有证据暂不足以认定鹏祥公司提供虚假承诺。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