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27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0163936

  二、项目名称:骑警服装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蓝江科技穿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宁路7号ABC栋奔霓诗产业园C501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40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思创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1401

  当事人:深圳市北极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塘西精工坊B栋B303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应作废标处理;2、中标人(以下简称“思创公司”)投标资格存在评审错误,应作无效投标处理;3、其他投标单位深圳市北极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公司”)投标资格存在评审错误,应作无效投标处理;4、中标人思创公司得分存在评审错误,应予以扣分。

  投诉请求:确认思创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蓝江公司投标文件中头盔检测报告与认证证书的型号、厂家均不相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与认证证书确认其所投产品是一致的。故认为其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表》中第4条和第10条的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2.关于投诉事项二,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思创公司样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思创公司所投样品均为“高强纤维面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思创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对招标文件内的高强纤维面料透湿率、耐磨性能、断裂强度、无异味(★条款)、无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条款)均有响应,不应做投标无效处理。3.关于投诉事项三,北极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头盔产品与其认证证书对应,且其所出具的认证证书与检测报告中的生产厂家一致,故评委通过投标文件判定检测报告与认证证书关联,不应做投标无效处理。4.关于投诉事项四,经评审委员会复议会核实,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或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测试合格”,对检测报告是否有CMA认证徽章并无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对北极公司做投标无效处理,不应对思创公司做扣分处理。

  思创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二,该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关于高强纤维面料透湿率、耐磨性能、断裂强度、无异味、无可分解致癌芳香胺5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且达到招标要求。2.关于投诉事项四,首先,招标文件“巡防骑行装备-骑行服(上衣)”第1.18项的要求为:“▲上衣荧光黄面料:耐磨性能(执行标准GB/T21294-2014):≥90000次。”,在GB/T21294-2014《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第9.5条《耐磨性能测试》所引用标准为GB/T21196.2-2007,与其投标文件检测报告执行标准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招标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需加盖CMA标识,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

  北极公司回复称:1.关于投诉事项一,其所提供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检测报告中的A类全盔包含了3C强制认证证书中的‘T597’型号。2.关于投诉事项三,其所提供的反光晶格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已加盖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标书中要求的资格性审查,也满足符合性审查表。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思创公司、北极公司和采购人,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发函鉴定核查,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蓝江公司所投头盔的CCC认证证书规格型号为摩托车乘员头盔“R1-607”,所投头盔的检验检测报告规格型号为“JK902”A类全盔。型号为JK902的头盔产品未列在蓝江公司所提供的编号为20200111507620的CCC证书中,不能证明该型号产品通过CCC认证,不能证明JK902型号与R1-607型号为型号命名不同的同一产品。评审委员会无法通过检测报告与认证证书判断蓝江公司所投产品为同一产品,因而按照招标文件对蓝江公司作出废标的处理。同时,评审委员会通过北极公司的投标文件判定检测报告与认证证书关联,不应对北极公司做投标无效处理。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评审存在错误。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思创公司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通过功能测试并满足参数要求,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判定思创公司所投产品满足参数要求。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评审存在错误。该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北极公司关于“反光晶格条性能要求”的检验报告未加盖CMA认证徽章,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第三条“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规定:“上衣反光晶格”的参数要求为“反光性能(执行标准GB 20653-2006):在观测角12´、入射角5°时,逆反射系数≥820cd/1x·m²;在观测角20´、入射角5°时,逆反射系数≥500cd/1x·m²(提供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或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测试合格(对应参数在检测报告中标注,原件备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深圳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明确,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所使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综上,北极公司提供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该项投诉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认为思创公司所投▲参数“1.18骑行服上衣荧光黄面料-耐磨性能”的执行标准与招标文件不符。该项参数要求执行标准为GB/T21294-2014,但该执行标准中要求 “成品的耐磨性能按照GB/T21196.2-2007规定测试”,评审委员会认为思创公司引用GB/T21196.2-2007标准进行耐磨性测试,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投诉。

  投诉人认为思创公司24项▲参数的检测报告均无CMA认证徽章应当作扣分处理。招标文件中该24项▲参数要求“提供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或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测试合格”,如投诉事项三所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已作出相关规定。思创公司提供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应得分。因此该项投诉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三、四成立,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