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1〕170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1336373
二、项目名称: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提升辅助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32层3202室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2B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提升辅助”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336373,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正式受理该行政裁决申请。
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评审委员会就联合体成员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荣公司”)的“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投诉事项2:评审委员会就宇驰公司的业绩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投诉事项3:评审委员会就宇驰公司的业绩的委托单位判断有误,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投诉事项4:评审委员会就宇驰公司和景泰荣公司联合体的履约评价情况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打分,存在评审错误。
投诉请求:请求对投诉人提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中标人宇驰公司不应得分的投诉事项依法予以核减。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