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20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68149
二、项目名称:官田学校校园文化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8号启梦智慧园办公楼403
被投诉人:深圳市千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A、B座A3层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深圳市千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合理调整现场勘查时间,未纠正要求潜在投标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设计效果图制作的歧视内容;2、被投诉人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投诉请求:1、修正招标文件内容;2、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千诚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一,勘查时间设置合理并已为投标人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现场勘查时间设置为2021年2月5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9日,期间已预留足够时间给潜在投标人起草并完善“空间设计方案”。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于1月29日进行公示,定于2月9日开标,公示期限已超过10日,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于2月3日提出标前质疑,我司于2月5日发布澄清修改公告,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采购人官田学校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现场勘查时间为统一设置,并未专门针对不同供应商设置不同时间,并已为投标人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无其他潜在投标人存在类似问题,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关于投诉事项二,千诚公司发布澄清修改公告时距离开标日有4天时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未对项目进行延期。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千诚和采购人,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自2021年1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场勘查时间设置为2021年2月5日,在质疑前后均未进行修改,潜在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了解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另,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9日下午,期间已预留时间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完善“空间设计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需求设置“对空间设计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评分因素。且评分信息“对空间设计方案合理性评价”仅作为评分项,非★条款且非资格条款。目前暂无证据证明该评分因素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性。
因此,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2月5日发布澄清公告,截止投标时间为2021年2月9日。千诚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及公示时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三)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另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汇誉公司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