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罗财书〔2021〕25 号)
一、项目编号:LHCG2020228931
二、项目名称:南湖街道办事处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芒村第二工业区第一栋
被投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极路南华大厦二楼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党群服务中心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南湖街道办事处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2022893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投标人信用与荣誉”(投标人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来有被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与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得100分)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在规定时效内提交质疑函之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歧视性条款进行修改,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分条款获得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只有有限范围内的十家企业能拿到该项分值,而参加投标的企业中仅有X供应商能满足该要求,该评分条款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该供应商也是最终的中标供应商。2.此采购项目采购的是食堂餐饮服务,并不是餐饮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特定的人才培训基地作为食堂餐饮服务的考核项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具有不合理性。3.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内容中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某种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有被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中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并非特指深圳市,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即可,区域范围广;同时本评分因素的时间期限是近三年,时间范围长。据了解,获得与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深圳市2019年有5家,2020年有10家;珠海市2019年有7家,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少数几家。因此,本评分因素不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
本采购项目采购的是食堂餐饮服务,要求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杜绝出现食堂中毒现象,同时要求确保食堂设备操作安全,防止出现消防安全隐患,因此要求供应商的安全系数较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人力资源的主管部门,相比其他培训机构更具公信力,由其认定为与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信度更高、安全系数更高。
本评分因素不是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不具有决定性,因此在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内容中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某种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但是为保证街道食堂管理服务质量,本评分因素作为加分款项,放在评分细则中是可行的,合理的。
2.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根据《罗湖区财政局关于2018年罗湖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涉及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答复,投诉人的事实依据是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的评分条款(投标人信用与荣誉),而评分条款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设置的,因此应当由采购人就投诉事项进行回复。
在质疑程序中,投诉人提出质疑后,我司已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并及时转办采购人,且采购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综合上述事实,被投诉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依职权调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全面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投标人信用与荣誉”(投标人近三年来有被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与餐饮有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得100分),范围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皆可。据了解,获得相应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基地的,仅仅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粤菜师傅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深圳市2019年有5家,2020年有10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粤菜师傅培养基地2019年有7家,具有市场竞争性。该项评分因素并不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限制性,不指向特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信用与荣誉”是作为一项评分因素,而不是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即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某种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此项评分因素的设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书)的相关内容,本项目系为罗湖区南湖街道机关食堂和九个社区食堂共十处服务点提供餐饮服务,就餐人数合计约600人。除了提供工作餐烹饪及餐厅日常服务外,还需要承担工作会议用餐及特殊状况下的应急供餐服务,该项目对于供应商的人才需求和管理能力具有较高要求。为确保食堂安全和管理质量,采购人考虑设置“投标人信用与荣誉”以择优选择供应商。本项目为食堂餐饮服务项目,“与餐饮相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够为食堂餐饮服务的安全、质量、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能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荣誉具有公信力。因此本评分因素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约无关”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的评分因素“投标人信用与荣誉”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项目文件中评分因素违法的依据不足,投诉人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审查且删除该项目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评分条款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综合上述调查认定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罗湖区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