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1﹞17号)

       一、项目编号:FTCG2020179961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东海实验小学教学楼电梯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南侧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欣达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第壹世界广场塔楼26B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东海实验小学教学楼电梯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FTCG2020179961)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1年1月8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投诉人电梯控制系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扣分情形。

  事实依据:1.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明确说明该项参数无偏离,且投标文件附有电梯型式试验报告,以上材料足以证明投诉人有能力提供,且投诉人承诺提供原厂自主的控制系统。2.投诉人投标文件第51页介绍的日本富士控制系统,仅仅是投诉人电梯控制系统的技术来源与成果转化的一般性介绍,并不代表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提供日本富士控制系统。综上,投诉人投标文件已经十分明确的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存在任何负偏离。

  2.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投标流程中,存在刻意偏袒其他投标人等不公平、不公正问题,请求财政部门介入调查。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在质疑阶段,评审委员会核查后认为,尽管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1.1.13由电梯制造商自主生产的控制系统,双32位全数字化控制系统,抗电磁干扰设计,电梯控制系统对外界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响应情况为无偏离,但其投标文件第51页写明“控制系统产地:日本富士。由日本富士生产的系列控制系统是电梯专用控制系统32位全集选微机控制系统,抗干扰性强,可以满足所有不同用户的对电梯的各种实际要求”。该说明明显与招标文件参数技术要求不符,此项参数应作扣分处理。综上,被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判的,不存在评审偏袒情形。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该项目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公平、公正,没有发现偏袒任何投标人的现象。采购人充分尊重并同意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目前,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正式合同,中标供应商已定制电梯设备、钢架材料,准备进场施工。

  3.相关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中标供应商尊重并接受被投诉人及各位专家的意见,且其已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项目招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人认为其电梯控制系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扣分情形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第1点“重要技术参数技术响应评分”评分标准为:“投标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有1项负偏离的,扣2分。”招标文件(P19)技术参数要求1.1.13规定:“由电梯制造商自主生产的控制系统,双32位全数字化控制系统,抗电磁干扰设计,电梯控制系统对外界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该项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分值为2分。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P160)技术要求1.1.13投标技术响应情况显示“由电梯制造商自主生产的控制系统,双32位全数字化控制系统,抗电磁干扰设计,电梯控制系统对外界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偏离情况填写为“无偏离”。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P3)显示,其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1.1电梯技术参数及配置电梯零部件的先进性(P51)描述内容为:“控制系统产地:日本富士。由日本富士生产的系列控制系统是电梯专用控制系统32位全集选微机控制系统,抗干扰性强,可以满足所有不同用户的对电梯的各种实际要求。”投标文件1.11无机房观光电梯型式试验报告(P73)一、电梯配置及技术参数表(P77)拖动及控制系统显示,投诉人电梯产品控制柜、调速装置以及控制装置的制造单位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该项目因供应商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疑,评审委员会依法协助答复质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1.1.13项虽填写“无偏离”,但投标文件第51页描述为“控制系统产地:日本富士。由日本富士生产的系列控制系统是电梯专用控制系统32位全集选微机控制系统,抗干扰性强,可以满足所有不同用户的对电梯的各种实际要求”,两处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经评审专家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对投诉人此项参数作扣分处理。最终,被投诉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质疑答复。因供应商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本项目依法另行确定深圳欣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作出后,投诉人因不服该质疑答复另行向被投诉人质疑。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投诉人质疑时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第51页描述的内容确与招标文件1.1.13项技术参数要求不符。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理应作扣分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投标文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投标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投标文件是评审专家判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根本依据。本项目中,投诉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相关技术参数的介绍明确显示为“控制系统产地:日本富士。由日本富士生产的系列控制系统是电梯专用控制系统32位全集选微机控制系统,抗干扰性强,可以满足所有不同用户的对电梯的各种实际要求。”此处内容是对投标电梯控制系统“由日本富士生产”的直接描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由电梯制造商自主生产的控制系统”明显不符。评审委员会据此判定投诉人该项技术参数应作扣分处理,并无不当。而投标文件当中出现的其它与此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足以否定评审委员会关于此项技术参数应予扣分的评判。此外,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内容,系投标人自身过错所导致,其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项目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依法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被投诉人作为质疑答复主体,其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质疑答复并未不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明显偏袒其他投标人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因此,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