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坪财书〔2021〕7号)

  一、项目编号:PSJY2020164005

  二、项目名称:民转公幼儿园教玩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8号启梦智慧园办公楼403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东纵路145-147号801B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民转公幼儿园教玩具项目”(项目编号:PSJY2020164005)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交货期的有关要求属于一般商务条款,但不属于实质性条款,应从其规定计分。评标委员会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修改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诉人投标资格进行错误认定,以投诉人交货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投诉人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歧视性待遇。

  投诉请求:依法调查本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情况是否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有关要求;中止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检查表》第六条“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完工期或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完全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相关法规作出的评审结论。

  2.采购人答复

  考虑到市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50%的任务,招标文件将交货期定为“合同签订后20日内”。

  3.中标人答复

  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第六条“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完工期或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出投标无效的处理决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资格是否进行错误认定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存在《符合性检查表》第六条“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完工期或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的,投标无效。招标文件商务需求进一步明确“关于交货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且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时间。具体是指合同签订后20日内”。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交货期要求及《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商务条款中均响应为“合同签订后50日内,最迟交货时间为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通知辖区各幼儿园正式开学日期前10个日历日”。因此,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第六条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未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2.关于投诉人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受到歧视性待遇

  本项目除投诉人以外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的响应情况均小于或等于合同签订后20日,即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及商务需求中关于交货期的有关规定。但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交货期的有关规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针对各投标供应商交货期的响应条款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

  3.关于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该项目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4日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7日,于2020年12月18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提起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未暂停采购活动并未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综上,未有证据证明该项目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坪山区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