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南财书〔2021〕2号)
一、项目编号:NSCG2020194479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社康中心改扩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家乐威顿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2号楼A座1603-1605室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15楼
被投诉人2: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社区丽水路人才公寓一东明花园二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称“南山分公司”)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社康中心改扩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019447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13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南山分公司和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因医疗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大因医疗公司在质疑阶段答辩称其公司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家具,此方式实为部分转包,因此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我司保证不违法分包转包”承诺为虚假响应。此外,大因医疗公司未提供属于自己公司的合法的家具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和生产场地的环保批文等文件,无法证明其家具生产能力。
事实依据:根据大因医疗公司投标文件(公开部分)四、承诺函的第9条:我公司保证不违法分包转包。(大因医疗公司无家具生产场地,是虚假承诺),严重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实际利益,破坏了招投标项目应该严格遵守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为准)
1.被投诉人南山分公司答复
被投诉人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未对投标人的生产场地(生产能力)作出限制要求,即投标人的生产场地(生产能力)不作为资格条件,故不能以投标人无生产场地(生产能力)认定其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如果本项目存在分包行为,第三方(分包供应商)应当一同出现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并就分包项目与大因医疗公司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在采购人(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提供的本项目采购合同中,仅大因医疗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无第三方(分包供应商)出现在合同中,即从采购合同看,大因医疗公司并不存在分包转包的行为。
从大因医疗公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家乐威顿家具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详见附件)中可以看出,其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家具。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方式,不应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委托合作工厂生产方式,如大因医疗公司与东莞浩顺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亦不应认定为分包或转包,主要原因是:从时间上看,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远远早于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的2020年11月30日,可以判断该协议非针对本项目而签订;从内容上看,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因医疗公司与浩顺家具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OEM合作关系(即贴牌生产己方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市场)而非分包或转包关系。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2.被投诉人大因医疗公司答复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生产家具的条件,其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要求。其公司为创新型企业,对多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完全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资格和能力。
在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所供家具必须自行生产的情形下,投标人通过采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以满足项目需求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的承诺。其公司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将本项目转给他人或将本项目拆分交给其他单位履行的情形。其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家具也是目前行业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由委托外部生产部件所组装的成品不涉及转包分包情形。
投诉人仅以其公司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区为由投诉其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无法完成生产任务,缺乏有力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生产。大因医疗公司称其公司所投产品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禁止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擅自分包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实施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情况。从现有证据来看未发现本项目中标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况。
另查,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的产品。此外,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不包括供应商自主生产投标产品的设备和能力。同时,投诉人仅以大因医疗公司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区为由,认为大因医疗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或者合同履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大因医疗公司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或者生产能力。
综合上述调查认定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