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南财书〔2021〕1号)

  一、项目编号:NSCG2020194479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社康中心改扩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美斯顿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杨门工业区44号101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15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称“南山分公司”)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社康中心改扩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019447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我司质疑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因医疗公司”)没有家具的生产场地,只是单纯的贸易公司。被投诉人反馈答复意见提到大因医疗公司答辩说明表示原材料配件工厂组成和委托合作生产两种方式。

  事实依据:大因医疗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丽水路人才公寓一东明花园二层,该地址为小区住宅楼,根据深圳环保管理和消防条例,住宅楼不允许有任何生产加工,此地不存在家具的相关生产活动。被投诉人反馈答复意见提到大因医疗公司答辩说明表示原材料配件工厂组成和委托合作生产两种方式。也就是说无法进行原材料配件工厂组成,委托合作生产等那跟分包、转包有何区别?所谓的自主生产,或者所谓的合作生产、合作方式令人困惑不解!但是大因医疗公司投标文件公开部分第五章节的承诺函中的第9条中承诺:我公司保证不违法分包转包。被投诉人是否需要大因医疗公司提供产地资料还是仅听空白辩解之词。被投诉人反馈答复意见提到本项目采购方(深圳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和大因医疗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大因医疗公司对采购人承担合同责任,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认定和处理。目前不能作为大因医疗公司存在违反分包转包情形判断。被投诉人对大因医疗公司的审查是否到位、质疑点是否取证,没有生产场地何来的能自主的生产供货。等同于分包转包情形,被投诉人从未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点,亦是模棱两可的回复。

  所以南山分公司给出的简单回复是不合理的。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为准)

  被投诉人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未对投标人的生产场地(生产能力)作出限制要求,即投标人的生产场地(生产能力)不作为资格条件,不能以投标人无生产场地(生产能力)认定其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如果本项目存在分包行为,第三方(分包供应商)应当一同出现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并就分包项目与大因医疗公司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在采购人(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提供的本项目采购合同中,仅大因医疗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无第三方(分包供应商)出现在合同中,即从采购合同看,大因医疗公司并不存在分包转包的行为。

  从大因医疗公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家乐威顿家具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详见附件)中可以看出,其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家具。我司在质疑答复中已对此进行说明。

  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方式,不应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委托合作工厂生产方式,如大因医疗公司与东莞浩顺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亦不应认定为分包或转包,主要原因是:从时间上看,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远远早于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的2020年11月30日,可以判断该协议非针对本项目而签订;从内容上看,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因医疗公司与浩顺家具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OEM合作关系(即贴牌生产己方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市场)而非分包或转包关系。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生产。大因医疗公司称其公司所投产品采用原材料配件工厂组装和委托合作工厂生产两种方式生产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禁止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擅自分包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实施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情况。从现有证据来看未发现本项目中标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况。

  另查,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的产品。此外,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不包括供应商自主生产投标产品的设备和能力。同时,投诉人仅以大因医疗公司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区为由,认为大因医疗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或者合同履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大因医疗公司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或者生产能力。

  综合上述调查认定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