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11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0167971

  二、项目名称:燕罗街道公共场所四害消杀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户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村吉莲大厦4栋2层45号

  被投诉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三方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投标人荣誉情况评分标准有倾向性;2.采购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评分标准有倾向性。

  投诉请求:请求对被投诉人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三方公司回复:1.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已结合投诉人的质疑内容作出部分调整,且分值由9分降低到3分,进一步提高评分内容设置的合理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投标人荣誉情况”仅作为评分项,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在修改后亦未收到潜在供应商对修改内容的质疑。2.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评分采取学历分档打分形式,同时严格控制每档的分差,并未将此内容设置为必要条件,因此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

  采购人燕罗街道办事处回复:1.关于投诉事项一。“投标人荣誉情况”作为评分项,仅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加减分处理,不存在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符合该评分项要求的供应商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指定供应商情形。2.关于投诉事项二。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消杀企业的核心关键人员,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对项目技术负责人作出学历及工作年限要求,评分项的设定与本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三方公司和采购人,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仅作为评分因素并非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经修改后已经降低了该项分值和比重,且供应商市场竞争充分。根据采购人答复,该评分项有助于采购人考察企业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在疫情形势下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结合采购人的答复和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书》,采购人设置学历评分项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具有一定适应性,作为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并无不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该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户洁公司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