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山区财政局2021年1月26日)

  一、项目编号:NSCG2020194429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险服务采购(1年)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1楼、15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险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019442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相关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及采购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在投标“五、承诺函”中对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请求对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复核,判定其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深圳市行政听证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法》是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二(四)款:“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为准)

  1.被投诉人南山分公司答复

  ①在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②在同位法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应以“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③对于保险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处罚应优先适用《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2.相关供应商人保财险深圳公司答复

  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认为,对于保险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记录”及“较大数额罚款”应以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和认定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项为:“投标人必须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针对该项资格要求,人保财险深圳公司作出满足要求的承诺。

  另查,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监管局)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深保监罚﹝2018﹞20号)。依照该项政处罚作出时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处罚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据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是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认定问题,本机关认为在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保险行业的认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通过部委规章的形式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以此作为确定保险行业“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同时,违法记录是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查处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适用违法记录形成时,即被处罚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因此,人保财险深圳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该行政处罚作出时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定“较大数额罚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据此,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被深圳监管局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达到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标准,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即该行政处罚已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综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项的规定。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