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6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0166976
二、项目名称:凤凰山森林公园安保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东海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清远市广清大道77号金御商务中心808-810室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40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海云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的综合实力部分“5、现有车辆情况评价”的评分标准不合理。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的回复称:1、该项的评分准则分别给予自有、租赁车辆相应的分数,并没有设立特定的范围。故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本评分项考察投标供应商现有车辆情况,是供应商综合实力的体现,并非拟配备到本项目适用的车辆。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此项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统一适用。
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园和绿化管理中心的回复称:“现有车辆情况评价”只是体现综合实力部分的其中一项,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本身也代表着供应商不同的实力,不存在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三)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评分项综合实力部分“5、现有车辆情况评价:投标人车辆情况(须为粤B 牌照车辆):1、投标人自有不低于45 座的车辆,每提供一辆得20%,本项最高得100%;2、投标人租赁不低于45 座的车辆,每提供一辆得10%,本项最高得50%;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得100%”,该评分项对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得分的区别对待,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另查,采购人与中标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