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520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5249

  二、项目名称: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关于“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524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一深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市采购中心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科大讯飞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对定标结果的质疑。

  事实依据:定标结果未按照“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进行定标,理应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市教育局未参考专家的评分结果,没有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要求定标。

  投诉事项2:定标方案的规范性。

  事实依据:2020年6月22日市教育局通知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2020年7月9日定标会现场临时口头通知改为5-8分钟。2020年7月15日,投诉人向市教育局正式递交问询函,请求复函答复评定的具体规则,但未收到正式回复。

  投诉事项3:科大讯飞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应当取消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科大讯飞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苗浩拥有“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业绩,但是经投诉人查询,“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2017年11月完成验收,“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2017年9月完成验收,苗浩2018年4月才入职科大讯飞,其不可能参与2017年已经终验的两个项目,即科大讯飞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投诉事项4:科大讯飞公司履约及服务能力不足。

  事实依据:2019年6月5日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才成立,2019年6月19日本项目发布征求意见稿,科大讯飞存在提前掌握招标文件的行为。同时,项目要求团队总人数100人以上,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刚成立,不具备本地服务能力,不具备本项目的交付能力。同时,科大讯飞公司将深圳市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备案为自己企业网站,其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投诉请求:

  1.市教育局公示定标方案及定标报告,解释定标结果与评审结果背道而驰的依据和原因。

  2.如市教育局无法公示定标方案和定标报告,请财政局审定市教育局定标方案的合理性和审阅定标报告,解释定标结果与评审结果背道而驰的依据和原因。

  3.对科大讯飞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审,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市教育局(被投诉人一)答复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定标委员会已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了一家中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采购人已在定标前确定了定标方法,并按定标方案确定了定标结果。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定标会议前未提出过异议,现场汇报顺序为3家现场抽签确定,对3家候选供应商均在定标会议现场告知汇报时间缩减为5至8分钟,采购人对候选供应商均提供了一致待遇。最终定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3家候选供应商中表决确定了一家中标供应商,并形成了定标报告。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15号),投诉不成立。

  2.市采购中心(被投诉人二)答复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已于7月27日向市采购中心递交了《关于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市采购中心已转由采购人研究反馈、要求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8月5日,市采购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抄送市财政局。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市采购中心无补充意见。

  3.科大讯飞公司(中标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自定法(集体议事法)”,采购人组成了定标委员会从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科大讯飞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本项目投标、述标全过程,相信采购中心及采购人组织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投诉事项2的问题:联通公司所述的配合采购人参与本项目的述标过程与科大讯飞公司参与过程一致,会前采购人组织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决定汇报顺序,并告知汇报完就可离开,科大讯飞公司的汇报时间也是5-8分钟,汇报完毕即离开等待最终评审结果。科大讯飞公司认为采购人定标方案规范,不存在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实施差别化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3的问题:项目验收只是项目合同履行的一个节点,并不代表项目服务结束。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项目验收后需要提供一至三年持续的项目质保服务,以上两个项目终验后仍需提供一至三年不等的质保服务,至2020年才结束质保服务。在此期间,苗浩参与了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和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在维保阶段的系统升级测试。

  此外,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分标准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团队成员的项目经验,科大讯飞公司提供主要团队成员的类似项目经验不是为了评审加分,而是为了更方便专家查阅,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关于投诉事项4的问题:经核实,联通公司投诉书中列举的深圳市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网址并非该系统的官网备案网址,实际网址为:https://zp.szeb.sz.gov.cn,联通公司质疑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缺乏承担本项目履约及服务能力,属于混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履约主体和科大讯飞深圳分公司作为服务网点的事实。

  (三)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综合实力第5点“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规定:团队主要技术人员须30人或以上,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具备以下资质:1.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得分30;2.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系统分析师证书不少于1名,得10分;3.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地软件设计师不少于1名,得10分;4.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地软件设计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得10分;5.具备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认证证书人员不少于2人,得10分;6.具备主流认证互联网专家证书(如HCIE、CCIE)人员不少于4人,得15分;7.具备ITIL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得15分。即招标文件未对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进行业绩评价。

  科大讯飞公司投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情况一览表”中第9名成员信息为:姓名——苗浩,资格名称——中级软件设计师,类似项目经验——(1)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2)遵义市智慧教育教学大数据云平台项目、(3)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4)南宁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监理服务及平台第三方软件评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采购合同。科大讯飞公司提供了苗浩中级软件设计师资格证书、个人参保证明两项资料。

  科大讯飞公司投标文件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提供了:(1)淮北市信息中心签订的“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采购合同”,其中“合同文件内容”条款约定“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包括特殊条款)”“项目完工时间”条款约定“卖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270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由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合同生效”条款约定“卖方如果不能按合同要求按时按量供货以及提供售后服务,买方有权从卖方履约保证金中得到响应赔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2)“淮北市智慧教育项目终验报告”,该报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3)“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一期建设管理维护承接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仅显示为2017年,未具体到具体何月何日。其中“费用及付款方式”条款约定“费用由甲方分3年支付乙方”,第三笔付款分三期支付,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31日。(4)“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一期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

  我局向淮北市大数据资源局(市信息中心)、清镇市教育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核查相关情况,清镇市教育局函复我局称清镇市智慧教育大数据云平台项目自项目验收后一直由科大讯飞公司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平台设备及运维等自验收合格之后3年免费质保,后场服务团队由科大讯飞公司根据内部管理机制自行调配人员组成。

  2.认定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采用的定标方法为自定法(集体议事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了包括投诉人、科大讯飞公司在内的三名候选中标供应商。三名候选中标供应商虽然得分有差异,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当由定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定标方法确认,而非以综合评分情况确认。因此,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应定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为自定法(集体议事法),该项目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局党组成员共七人组成,实到五人,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先后汇报顺序。现场汇报时虽存在缩减汇报时间至5-8分钟的情形,但是并非仅限于投诉人的汇报时间缩减,而是所有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汇报时间均予以缩减。采购人给予各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汇报时间相同,未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亦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采购人定标委员会最终由到场的五名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根据得票数最多者确认中标供应商并无不当,未发现违反《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3

  结合深圳市教育局答复,科大讯飞公司投诉答复称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继续提供质保服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仅凭科大讯飞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合同、验收报告资料推定科大讯飞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科大讯飞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4

  首先,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时间与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相近,但是仅以此无法认定科大讯飞公司存在提前掌握招标文件的行为。其次,本项目中参与投标的为科大讯飞公司,而非其深圳分公司,因此本项目考察的为科大讯飞公司的履约能力,而非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诉人以科大讯飞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设立为由主张科大讯飞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深圳市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履约情况与本项目无关,亦无法用于认定科大讯飞公司履约能力。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