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514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7673
二、项目名称:统一指挥展示平台采购与集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新文路22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统一指挥展示平台采购与集成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67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普森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达公司)、深圳市信泰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诚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时,本机关于9月10日发出《深圳市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深财书〔2020〕441号)暂停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专家评审明细表显示我司投标文件因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主要产品“桌面云软件”“门禁系统”等均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被认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废标处理。我司被废标理由完全不合理,评标人以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涉嫌违规操作,严重影响投标的公正性。
事实与依据:我司在项目报价表和货物说明一览表中针对“桌面云软件”和“门禁系统”已标明数量、单位、单价、合价、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且产品型号已标明为“配套”。我司不存在任何缺少或遗漏的项目,因此我司不存在“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的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事项2:其他公司的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也存在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的情形,而未被认定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废标处理。
事实与依据:1.鸿普森公司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存在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的情形,其中项目报价表第13、70项与我司“桌面云软件”“门禁系统”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填写方式一致,但鸿普森公司未被认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废标处理。2.太极公司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项共28项,其中“播控电脑”“PDA”“机柜(音响)”“手机屏蔽柜”等未标明型号。3.信泰诚公司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项共29项,其中“PDA”“设备间运营管理平台”等未标明型号。4.鸿普森公司、新视达公司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项各23项。除我司以外的四个投标人未被认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废标处理,存在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我司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3: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八、商务需求偏离表》中第8.2项,投标商务条款响应不完整,未作投标无效处理。
事实与依据: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商务条款8.2”与《商务需求》的“招标商务条款8.2”存在填写不全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八、商务需求偏离表”备注第4条“投标人在《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商务条款”与《商务需求》的“招标商务条款”存在填写不全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6项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已对招标文件要求的101项货物分别进行报价,不存在“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人不标明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列为投标无效情形,因此,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决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人不标明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列为投标无效情形。因此,除投诉人以外的四家供应商未被作投标无效处理,并无不妥,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第8.2项招标商务需求为“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进行报价投标;评标时,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鸿普森公司对该项招标商务需求响应的投标商务条款为“8.2 我公司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进行报价投标;我公司认同下列条款:评标时,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
本机关认为,鸿普森公司虽未填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文字内容,但是前述文字内容是对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已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鸿普森公司未填写前述文字内容,不构成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情形,投诉事项3不成立。
另经向采购人核实,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供货。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由于投诉人被作投标无效处理导致其未能进入评审环节,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将影响采购公正,因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