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461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6451

  二、项目名称:模块化机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铜峰智云信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高新技术开发区多彩科创园B座1202室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1:深圳市凯天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栋塔楼1501号

  相关供应商2:深圳市思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702号保利大厦1007室

  相关供应商3: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 栋610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市采购中心)关于“模块化机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645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市采购中心、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凯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凯天达公司)、深圳市思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协公司)、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尚阳公司)及采购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凯天达公司、思协公司使用华为和浪潮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在投标文件中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投标价格下浮优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5和3.5▲规定“当磁盘或者存储节点故障时系统能自动进行数据重构,在无人工干预的条件下,数据重构速度需满足以下标准:全闪存节点:每TB<15分钟;SSD+HDD节点:每TB<30分钟,提供官网证明材料。”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凯天达公司和尚阳公司提供的截图无法证明“全闪存节点:每TB<15分钟”“SSD+HDD节点:每TB<30分钟”两项重要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5.3项要求为“支持全局在线重删/压缩技术,非后重删/压缩技术,并提供系统重删比/压缩比实时在线监控图形化管理界面截图。”凯天达公司和尚阳公司该项响应为无偏离,但其提供的官网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无法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官网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支持全局在线重删/压缩技术,非后重删/压缩技术。”因此,凯天达公司和尚阳公司均无法满足该项招标技术要求。

  六、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市采购中心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预算金额为125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20年6月9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6月29日,项目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深圳市凯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确定为中标供应商。7月1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于7月9日向其递交了《关于模块化机房采购项目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7月20日,被投诉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抄送深圳市财政局。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二)采购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答复

  采购人称其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无异议。对于涉及投诉事项的相关事宜,采购人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

  (三)相关供应商凯天达公司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凯天达公司答复称其公司对招标问价的条款理解有偏差,并不清楚《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针对的是设备制造商而非投标单位。且其公司在《声明函》中,并没有勾选设备制造商是小型企业的选项。此外其公司也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

  针对投诉事项2, 凯天达公司答复称其招标文件仅要求针对“SSD+HDD节点:每TB<30分钟”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其公司所投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3,凯天达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官网证明材料是清晰的,可以在电脑上阅读、识别和判断。

  (四)相关供应商思协公司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思协公司答复称首先其认为此处为投标文件固定格式、必须填写的内容。其次其公司也确实为中小型企业。最后其公司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也没有勾选设备制造商是小型企业的选项,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五)相关供应商尚阳公司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2,尚阳公司称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全闪存节点:每TB<15分钟”的证明材料。其公司提供“SSD+HDD节点:每TB<30分钟”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3,尚阳公司称其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官网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是清晰、真实、正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七、调查和认定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凯天达公司和思协公司的投标产品分别为华为和浪潮品牌产品,该两个品牌产品均为大型企业所生产。两家公司虽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下划线处填写了相应的内容,但对于涉及所投产品制造商属于何种企业的选项,两家公司均未做勾选。此外,质疑答复时,被投诉人认定该两家公司不应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并已对其价格分重新核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凯天达公司和思协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情形,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2.5和3.5项的要求为:“▲当磁盘或者存储节点故障时系统能自动进行数据重构,在无人工干预的条件下,数据重构速度需满足以下标准:全闪存节点:每TB<15分钟;SSD+HDD节点:每TB<30分钟,提供官网证明材料”。采购人对于上述条款要求的解释为“对于全闪存节点重构能力每TB<15分钟要求,为方便后续全闪存节点扩容,支持即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分号前后的内容属于并列关系,“提供官网证明材料”仅是针对分号后技术参数所提出的响应要求;对于分号前的技术参数,不属于必须提供证明材料的范围。被投诉人的相关质疑答复并无不妥。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作出评判。目前,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判结果。关于证明材料的评判问题,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评分准则中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因此在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情况下,对于证明材料的识别和判断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准。此外,凯天达公司和尚阳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加盖有产品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所投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八、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