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440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7468

  二、项目名称:多媒体电教平台等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广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5房(仅限办公)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副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多媒体电教平台等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46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正式受理该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誉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汇誉公司提供的第七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属实,属于虚假应标,应当取消汇誉公司的投标、中标资格。

  事实与依据:1.汇誉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响应材料,理应做出废标处理,以显示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环境。我方在提出质疑并提出证据后,采购中心也查出该企业提供的资料属于虚假承诺材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采购中心一开始作出了废标处理,而后仅做出“声明函无效”的认定,重新评标。此过程中汇誉公司并未受到任何惩罚。2.在明确了汇誉公司的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证据后,该公司继续参与重新评标,这种再次参与评标的方式是错误且违法的。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及深圳地方条例明文禁止的。此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第54条、第64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57条、第60条规定。

  投诉请求:依法取消汇誉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所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已于7月10日向我中心提交了《关于多媒体电教平台等设备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已要求汇誉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

  7月21日,我中心书面答复投诉人质疑,答复意见为:汇誉公司所投核心产品“触控一体机”型号“HD-I869AE”的制造商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而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型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可选项)”的填写指引第5项“5、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规定,汇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价格扣除。供应商价格得分做重新计算处理。

  2.采购人答复

  因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异常,目前学校未与中标供应商汇誉公司签订合同。

  3.汇誉公司答复

  我公司应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我公司投标时正式从业人员为4人,按划分标准应属于微型企业。我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属于工业(制造业),按划分标准应属于大型企业。

  我公司从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我方投标的核心产品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型企业,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属于大型企业。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已注明:“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即声明函中的“货物”并非单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除“核心产品”之外,其他同时满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及“非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也应在此声明函的声明范围内。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声明函所称“货物”仅指“核心产品”,并因此得出我公司声明函的声明意义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型企业”这一错误结论,该逻辑和结论不符合事实及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在本次项目中,我公司已注明所投核心产品为“HiteVision”,货物制造商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声明我方为小型企业系针对核心产品之外(核心产品为大型企业注册商标产品)由其他小型企业如河北恒鑫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1.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以及非小微企业提供(代理销售)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提供的格式);

  2.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下图所示:

行政裁决440_1.png

  3.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指引规定如下:

  3.1 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供应商自行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声明,将报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若无法确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可查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咨询。

  3.2 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意见》(深财购函〔2019〕868号);(2)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3 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或增删内容;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3.4 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五项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第一处,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中型或小型或微型;第二处,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中型或小型或微型;第三处,在“采购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本项目的实际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是本项目的采购单位,而是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第四处,在“采购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本项目的实际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在招标公告处查看);第五处,在“□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提供其他______企业(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制造的货物”两处中选择一处打√;如选择在“□提供其他______企业(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制造的货物”一处打√,还须在此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中型或小型或微型;同时请注意:“□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其他______企业(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制造的货物”中所称的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项中的货物制造商应当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明确列明。

  3.5 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4.汇誉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汇誉公司为微型企业,在本项目提供的是其他小型制造的货物,具体如下图所示:

行政裁决440_2.png

  5.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核心产品为触控一体机,汇誉公司在本项目中响应的核心产品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规格型号为HD-I869AE的触控一体机,品牌为HiteVision。

  6.在我局依法组织的质证活动中,汇誉公司确认核心产品的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型企业,核心产品为品牌HiteVision,该品牌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对于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依据,汇誉公司作出如下解释说明:1.该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的货物,汇誉公司所投的核心产品属于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以汇誉公司认为其所投的核心产品不应当包括在本条所称货物中。2.汇誉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之外的货物的制作商均为小型企业。

  7.另查,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上注册的“HiteVision”商标的实际商标权人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为A股上市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四)本机关认定情况

  1.经核,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在汇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4人,据此可以认定汇誉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从业人员数量为4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企〔2011〕300号),汇誉公司应属于微型企业。

  2.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是指企业提供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即使该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小型企业。因此,汇誉公司的上述解释说明系错误理解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真实意思。但是鉴于汇誉公司系基于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语句的错误理解作出错误声明,主观上并无“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汇誉公司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