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411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6436

  二、项目名称:学生工作部二期四标段智能显示屏设备(含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阳光天健城3栋A座203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路河滨路209号金叶国际商厦第13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市采购中心)关于“学生工作部二期四标段智能显示屏设备(含安装)”(项目编号:SZCG2020196436,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市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维公司)、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万维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非OEM证明文件不真实;

  事实依据: “招标设备‘220寸一体化LED’产品型号的中标型号为LM220MP25,该款产品就是一款OEM产品。”

  投诉事项2: 万维公司的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商务需求偏离表”全部照搬照抄招标要求,一字不改。商务招标要求中存在的笔误他们也照抄,严重违反“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要求;

  事实依据: “详见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商务需求偏离表’。特别是商务要求里的‘导致通道等相关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之类错误描述都照抄,试问这个项目有什么通道设备?”

  投诉事项3:“我司对评委认为我司提交的‘220寸一体化LED’产品的非OEM产品证明资料无效有不同意见”。

  事实依据: “我们不认可评委对我们的‘220寸一体化LED’设备不是同一厂家的说法。‘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只是我们没有把公司全名写上而已。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市采购中心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为南方科技大学,预算金额为490 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项目于2020年5 月19 日发布采购公告,共有7 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项目于2020 年6 月9 日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有3 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万维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确定为中标供应商。项目于2020 年6月11 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0 年6 月18 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就供应商提到的质疑事项,我中心已要求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于2020 年6月28 日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2020 年6 月30 日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我中心无补充意见。

  2.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答复

  第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文件中加盖厂家公章的《制造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制造厂家原厂供货证明函》等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材料为真实有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笔误并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人对相关要求的理解和响应,同时招标文件的笔误,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示期间提出投诉,而不是投标结果公布提出投诉,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委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艾比森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处不同前缀的“艾比森光电”,评委无法从投标文件中准确判定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等之间的关系。故投诉不成立。

  3.相关供应商万维公司答复

  第一,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为保证产品质量,以下设备(220寸一体化LED、智能会议主机、智能讲台)要求提供非OEM证明材料”条款中的证明材料,我单位认为需要厂家提供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即可。

  第二,220寸一体化LED设备的生产者为广州视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西安青松新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在广州市,品牌拥有者为广州视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我单位提供的产品厂商为广州视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提供的产品为非OEM产品。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时限内向市采购中心、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被投诉事项关联方(万维公司)抄送了投诉书副本,市采购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已就投诉事项回复意见。本机关于8月14日组织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投诉人以及万维公司就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1.关于投诉事项1

  关于OEM的定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对产品是否属于OEM进行认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万维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非OEM证明文件不真实。此外,视臻公司书面函复确认万维公司提交的《制造商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制造厂家原厂供货证明函》文件均由其提供,文件真实。

  另查,本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认定万维公司实际提供的220寸一体化LED、智能会议主机、智能讲台设备为非OEM产品。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和3

  质证过程中,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李先启当场表示撤回投诉事项2和3,同时也认可万维公司的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鉴于投诉人提出撤回投诉事项,现不再处理投诉事项2和3。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