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386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6500

  二、项目名称:“婴儿监护温箱系统(含16箱)”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开扬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B座701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08号1002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婴儿监护温箱系统(含16箱)”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650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正式受理。

  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市采购中心)、本项目采购单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市二医院)以及相关供应商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元舞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偏表中:168小时体重趋势图表等参数。我公司通过查询DRAGER ISOLETTE® 8000培养箱技术说明中有关《趋势参数》:空气温度、皮肤温度(1和2)、相对湿度等主要参数只有24小时趋势,不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另通过机器实物查询,可显示的时间仅有2小时、4小时、8小时、12小时、24小时。此条参数中标人未做实质性响应,应为负偏离。”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偏表中:设有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可根据婴儿的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提供合理参照温度控制。

  我公司通过从ISOLETTE® 8000实物机器上操作,在菜单面板上点击《主页》进入后,菜单里面只显示《空气+皮肤+湿度+氧气》,无舒适温度区控制菜单显示。该证明此机型并无自带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此条参数中标人未做实质性响应,应为负偏离。若有,请该中标人提供证明文件,若无,该中标人可能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病人测量温控精度+0.3℃。我公司通过查询DRAGER ISOLETTE® 8000培养箱技术说明中有关《性能》:温度变化:<0.5℃,并不能达到招标要求病人测量温控精度+0.3℃。此条参数中标人未做实质性响应,应为负偏离。若有,请该中标人提供证明文件,若无,该中标人可能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及三、分项报价清单中(一)项目报价表中制造商名称填写为变更前的制造商名称,此产品注册证于2018年6月29日已发生注册变更,此填写不实,应属投标无效。我公司通过查询中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及三、分项报价清单中(一)项目报价表中制造商名称填写为变更前的制造商名称(变更前:Draeger Medical Systems,Inc.),此产品注册证于2018年6月29日已发生注册变更(变更后:德尔格医疗系统有限公司Draeger Medical Systems,Inc.),此二项未按注册证中注册人名称如实填写,应属投标无效。”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深圳市开扬实业有限公司于 6 月 23 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就供应商提到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已要求元舞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于 7 月 1 日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7月3 日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抄送相关单位,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2、采购人市二医院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采购人答复称“我院认为广州元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德尔格温箱无法满足我院新生儿科的临床工作实际需求,如体温、湿度等数据趋势和监测无法满足96小时要求,温度控制精度不够,无舒适温度区控制显示,床垫不能全向360°旋转,影响临床各种诊疗操作等问题。”

  3、相关供应商元舞公司答复

  元舞公司对于投诉事项作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元舞公司答复称“在DRAGER ISOLETTE 8000 培养箱说明书和设备中证明实现7天(168小时)体重趋势图表等参数”,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2,元舞公司答复称“从ISOLETTE 8000 实物机器附加软件上操作,设有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可根据婴儿的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提供合理参照温度控制。”

  关于投诉事项3,元舞公司答复称“ISOLETTE 8000病人测量温控精度是±0.1°C或±0.2°C,比标书上要求的±0.3°C精度更高,符合标书上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4,元舞公司答复称“型号为ISOLETTE 8000的婴儿培养箱,我司提供的注册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属于有效期内,且我司无修改无伪造,不属于虚假应标,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截图以证明。”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为调查核实投诉有关事项,本机关通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组织双方现场质证等方式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1、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为“1、微电脑控制单元可集成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并设有中央显示器显示数据和 96 小时趋势图表等参数,并可于显示屏上直观设定各项监测参数。”中标供应商元舞公司对该项的响应为“微电脑控制单元可集成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并设有中央显示器显示数据和 168 小时体重趋势图表等参数,并可于显示屏上直观设定各项监测参数。”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本机关就该投诉事项组织各方进行了现场质证,根据元舞公司质证现场的演示,其公司所投产品仅体重趋势图满足96小时的招标要求(为168小时),但空气湿度、皮肤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趋势图最高值均显示24小时。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第3项“技术参数”要求为“▲3、设有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可根据患儿的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提供合理参照温度控制”。中标供应商元舞公司对该项的响应为“设有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可根据患儿的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提供合理参照温度控制”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本机关就该投诉事项组织各方进行了现场质证,根据元舞公司质证现场的演示,其公司所投产品需通过在外接设备(终端)上输入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参数计算出参照温度,然后通过人工手动输入该参照温度。

  元舞公司于8月24日针对该技术要求向我局提供案涉设备中国区总代德尔格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该函中明确提到“德尔格ISOLETTE 8000具有设有舒适温度区提示控制功能,可根据婴儿的体重、胎龄、产后日龄等提供合理参照温度控制这一软件。”

  同时元舞公司表示对于满足该项参数要求所需具备的外接设备与软件均会在交货时一并提供,且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投诉事项3,经现场质证,投诉人授权代表(特别授权)表示认可投诉人产品符合该项技术参数要求,并在质证笔录中签名确认。

  关于投诉事项4,经现场质证后,投诉人授权代表(特别授权)表示撤回该投诉事项,并在质证笔录中签名确认。

  此外采购人对于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参数亦作出了解释,其认为对于技术参数第1项所称的“各项监测参数”主要是指体重、暖箱温度、湿度、空气湿度、探头温度这几个数据。对于招标文件第3项的规定,采购人表示其更希望采购的设备能够直接实现在机器上操作以实现温度控制功能,而不需要借助外部设备。

  另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元舞公司与投诉人开扬公司总分分差为0.8248分,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准则,一般参数负偏离一项扣2分(百分制),重要参数负偏离一项扣10分(百分制),技术规格偏离情况所占权重为40%,因此,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1项所占得分折算后为0.8分,第3项所占得分折算后为4分。

  2、认定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96小时的趋势图具体是指何种参数的趋势图,但是根据采购人的解释以及中标供应商产品本身也具有体重、空气温度、皮肤温度、相对湿度的趋势图的情况,结合咨询第三方医疗设备专家的意见,本项目采购产品参数趋势图应当包含体重趋势图、空气温度趋势图、皮肤温度趋势图、相对湿度趋势图等,中标供应商元舞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显示仅对体重趋势图进行响应,且经核实,其所投产品空气温度、皮肤温度、相对湿度仅能实现24小时的趋势图。据此,元舞公司所投产品并不能满足该项参数要求,本项应做扣分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中没有对设备需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该参数功能进行限定(即只允许产品自带该功能还是可以允许产品通过配套设备实现)。根据现场质证的情况及结合元舞公司提供的中国区总代证明以及元舞公司的声明函,案涉设备可以通过外设终端上实现该采购需求且为实现该参数要求所需的外设终端,元舞公司也表示在交货时会一并提供。因此,元舞公司产品实际上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经中标供应商在质证现场的演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可以实现招标要求的病人测量温控精度+0.3℃,且投诉人特别授权代表在质证现场对此亦表示认可。因此,对于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4。经现场质证,投诉人特别授权代表表示撤回该投诉事项,并在质证笔录中签名确认。对此,本机关决定终止本项投诉处理。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事项2、3。

  (二)终止投诉事项4的处理。

  (三)投诉事项1成立,对于元舞公司技术参数部分第1项的响应做扣分处理,但扣分后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展开。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