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380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5475
二、项目名称:技改倍增审计专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技改倍增审计专项”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547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 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不是该所自有员工,该所提供了虚假的自有员工承诺函。
事实依据: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负责人评分项提供的人员周钰,现在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是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员工,不是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自有员工承诺函,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虚假的自有员工承诺函。
投诉事项2: 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段炜、李晓荣、刘国秀3名注册会计师,不是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该所提供了虚假的自有员工承诺函。
事实与依据: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在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评分项提供的段炜、李晓荣、刘国秀3名注册会计师,段炜现在在深圳中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李晓荣现在在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执业,刘国秀现在在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均不是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自有员工承诺函,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虚假的自有员工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了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截图、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截图、《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周钰等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投诉请求:取消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中标资格;投诉人成为中标供应商;对天晨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质疑函,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已要求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答辩说明,并于2020年5月28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于2020年6月2日书面答复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无补充意见。
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购人)答复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安排,原评审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技改倍增审计专项”质疑评议会议,对质疑问题进行深入核查。经核查,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不成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5月29日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总服务合同,对合同进行了备案。在进行批次审计业务时,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无息转贷款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合同》和《2019年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二批)专项审计合同》,目前第一个合同项目已经审计完毕,第二个合同项目在收集资料阶段,尚未开展审计。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目前已暂停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审计的所有业务,并暂停了对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款项的支付工作,待深圳市财政局出具核查结果后再进行相应工作安排。
3.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中标人)答复
(1)周钰、段炜、李晓荣、刘国秀4名人员(以下简称“周钰等4人”)为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主要依据两点:周钰等4人已从原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周钰等4人在2020年2月至5月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周钰等4人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在哪个所与招标文件“投标人拟安排的负责人或成员必须为企业自有员工”的要求不冲突。
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周钰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考勤记录表、费用报销单、项目流转表、深圳龙泽宏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具的关于周钰的离职证明、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与周钰建立了劳动关系。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段炜、李晓荣、刘国秀3名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考勤记录、费用报销单、项目流转表证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与段炜、李晓荣、刘国秀建立了劳动关系。
(2)注册会计师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因为需要办理转所手续,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存在实际在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执业资格仍在上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此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均发布了通知:在针对201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暂停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如果周钰等4人在未确认年检结果前提交转所申请,可能出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结果为“暂缓年检”或“年检不通过”而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进而可能因无法补充材料给年检带来较大的麻烦。这就导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年检期间,周钰等4人不能及时办理转所手续,从而出现周钰等4人实际在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仍显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0年6月11日公布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公示后,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转所手续。周钰、李晓荣已完成转所手续,段炜是深圳中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根据《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四条规定,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不能申请转所。段炜正在与深圳中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其他合伙人协商股权转让(退伙)事宜,无法办理转所手续。刘国秀于2019年12月转入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该所属于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2019年12月至今,刘国秀转所时间未满12个月,根据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自上次批准转所之日起未满12个月,不得办理转所手续。刘国秀转所时间未满12个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暂时无法转入天晨会计师事务所。
(4)周钰等4人入职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后,与其他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一样,从事政府及企业委托的审计业务。由于周钰等4人注册会计师资格未转入天晨会计师事务所,周钰等4人不能也没有在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签发审计报告,更没有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执业。其审计工作结果由天晨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后签字出具审计报告,这是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实际情况。周钰等4人不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情况。
(三)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文件截图、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截图、《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周钰等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说明》,并在质证现场补充提交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第二次公告》。
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周钰、段炜、李晓荣、刘国秀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考勤记录表等资料。
2.认定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周钰、段炜、李晓荣、刘国秀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自有员工”的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企业自有员工”未作出明确的标准认定。采购人认为自有员工的判断标准应当为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自有员工”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不是资格条件,只是加分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企业自有员工,在此基础上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会员)的得30分;“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必须为企业自有员工,在此基础上,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会员)的得35分。由此可见,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团队成员必须为企业自有员工,但并未规定企业自有员工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仅为加分项。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采购人解释,本机关认为“企业自有员工”的判断标准为: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与周钰、段炜、李晓荣、刘国秀等四人建立了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否定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与周钰、段炜、李晓荣、刘国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投诉人确认的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与周钰签订的劳动合同,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周钰的考勤记录表、费用报销单、项目流转表、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在无证据证明前述材料为虚假资料且不能否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不宜否定周钰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钰不是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经投诉人确认的天晨会计师事务所与段炜、李晓荣、刘国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前述材料为虚假资料且不能否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不宜否定段炜、李晓荣、刘国秀与天晨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段炜、李晓荣、刘国秀不是天晨会计师事务所自有员工,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