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358号)

  一、项目编号:SZDL2020333575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能力提升等培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前海勤博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慧才人力资本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花场社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703、9层906单元

  四、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能力提升等培训”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3575,包号:CLF0120SZ02ZC8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公司”)、采购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他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慧才人力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才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慧才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由“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和“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中心”共同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培训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家一级》。基于上述两家发证单位在相关征信网站查不到注册备案信息,投诉人对该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基于上述两家发证单位在相关征信网站等查不到注册备案信息,投诉人通过公开渠道向发证单位电话核实相关情况,但发证单位未能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也未能提供任何资质证明,通过公开渠道也未能查到证书所依据的《行业服务企业资质评价规则》,“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及其运营主体在工商登记上无法查到,“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属于香港企业,且已告解散。基于以上事实,投诉人认为慧才公司提供的该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投诉请求:核查上述投诉事项并予以答复。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采联公司(被投诉人)答复

  采联公司收到质疑后,书面通知慧才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慧才公司回复称其提供的证书与本次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证书性质一样,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未违背招标文件要求。采联公司根据慧才公司的书面答复文件及原评审委员会的质疑处理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投诉人。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设置“企业资质及荣誉1.具有国家级培训资格证书…”的评分项,并未限定证书的发证单位,该项资质证书为企业具有与本项目相关水平能力的证明,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给予其对应的分值,并无不合理之处。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慧才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培训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家一级》未提出任何异议。

  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未对培训资质证书的发证单位作具体明确要求,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维持原评标结果。

  经查询,暂无相关规定要求证书发证单位必须在相关征信网站进行注册备案,且招标文件仅对“企业资质及荣誉”进行考察,对发证单位的审查未作要求。投诉人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均未提供证书发证单位必须在征信网站进行注册备案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人)答复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派人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授权采联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联公司反馈,采联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召开质疑处理会,对原评标结果进行核查,2020年5月28日,采联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慧才公司(中标人)答复

  质疑阶段,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质疑事项对慧才公司中标资料、质疑回复资料等进行了核查,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依法认定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鉴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评审过程等依法合规,投诉人的投诉并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慧才公司的证书均为依法取得,并且在证书取得后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核实义务,在颁证机构网站上查询到该证书合法真实有效。慧才公司提供了发证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证书信用公示网站截图、发证单位简介、“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入选证明、证书查询网址予以证明。

  慧才公司核查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无相关规定要求证书发证单位必须在相关征信网站上注册,也无规定对发证单位注册地归属做要求。慧才公司核查了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荣誉,大部分资质或荣誉的发证单位均与慧才公司提供的属于同类性质,都没有在投诉人所要求的相关网站上注册备案,这说明除投诉人以外的投标人,均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一致。

  (四)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商务部分序号1规定:“企业资质及荣誉的评分因素权重为9%,评审标准:1.具有国家级培训资格证书,得25分;……” 。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培训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和技能、日常行政管理、员工综合能力等。

  2.认定情况

  首先,对法人机构而言,“资格证书”应当指其进入某个行业或从事某项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查,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规定有关机构在开展上述培训业务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其次,招标文件未明确何种证书属于国家级“培训资格证书”,也未明确何种机构颁发的证书才属于“国家级”。此外,国家级的培训资格证书是否真实存在,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现有条件无法查明和确定。

  综上,该评分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设置违法,现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因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情形,影响对采购结果的认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人就评分项设置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